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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4、10月,总局派出督查组,对各省开展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并检查总局挂牌督办和各省督办案件的查处情况。选择2-4个饮用水源地检查工作深入,成效显著的地区,作为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的正面典型,联合新闻媒体,在媒体上广为宣传,掀起一个“加大整治力度,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宣传高潮,作为环保系统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第六次环保大会精神的工作体现。
  5、11月,整理检查情况,向社会通报专项检查整改整体工作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彻底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企业。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彻底取缔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码头、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必须停产、停业限期整顿,整治不达标的要予以关闭。划定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后新建的项目必须关闭或搬迁,原有的建设项目必须达标排放,并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全面清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情况与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的清查相结合,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分析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同时将各地已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与尚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备用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结合起来,确保群众饮用水的安全。
  (三)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案件和重点区域相结合,重点整治大江大河沿岸的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饮用水安全隐患问题。对直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严重威胁水环境安全的违法排污企业,要依法整治或关闭;对存在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要完善应急处理设施。
  (四)严格执法,规范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管理。各地要通过饮用水源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逐步完善饮用水源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合理规划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使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同时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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