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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城市雕塑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城市雕塑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办[2006]1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划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现将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城市雕塑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城市雕塑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

  “十一五”期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国城市规划、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进一步发挥城市雕塑等公共艺术在丰富城市文化内涵、塑造城市特色、美化城市环境、传承城市文化、促进城市精神文明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城市雕塑建设科学发展,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精神和当前城市雕塑建设的实际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树立科学的城市雕塑建设思想

  城市雕塑是指城市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及其它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城市雕塑是城市历史传承的重要载体,在城市文化形象中具有持效、长久的特征。城市雕塑建设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城市现在和未来的环境都将产生重要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城市雕塑建设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城市雕塑管理和指导机构,把建设城市雕塑精品作为长期的发展战略,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程序,切实提高城市雕塑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和先进的文化方向;要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建设、量力而行、科学决策,防止贪大求洋的“形象工程”。要注意与本地历史、文化、环境相结合,反映公众诉求和时代精神;要尊重艺术创作规律,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雕塑建设的发展。

  二、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

  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是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保障。各级城市雕塑建设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水平。已经制定法规和制度的城市,要吸取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继续做好完善工作。尚未制定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法规和制度的城市,进行城市雕塑建设应参照相应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并尽快制定有关法规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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