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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6]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来函,由于海洋石油企业的发展变化,要求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中开列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变更调整。为此,特对财税[2003]46号中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调整如下:
  一、在原“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中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项下增加: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番禺作业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渤中作业公司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
  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南海西部石油油田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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