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境肉类产品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7月26日 国质检食函[2006]57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自2004年11月1日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各局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了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审批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但也存在着审批把关不严,没有认真实行许可证核销制度,导致许多申请单位随意申请,大量许可证未经使用而过期作废等问题,进境肉类产品尤为明显。2005年,已发进境肉类检疫许可证的使用率平均仅为33.1%,影响了检疫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各局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规范进境肉类产品检疫审批工作,加强进境肉类检疫许可证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申请单位的管理
各局要认真执行总局2002年第26号令和2004年第49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实行资格认定。要对现有的申请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总局有关规定的申请单位一律不予认定。各局要于 2006年9月1日前将经清理整顿后获得认定资格的申请单位报总局食品安全局,从2006年9月1日起,将在总局外网(www.aqsiq.gov.cn)上统一公布并定期更新获得认定资格的申请单位名单。今后,获得认定资格的申请单位一律以总局网上公布的为准。
二、加强对审批数量的管理
对上一年度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没有使用或没有用完的单位,各局要以该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实际进口量作为本年度的审批量。只有在本年度所申请的许可证全部用完,且确需再进口的单位,方可提出申请,经各局初审同意后上报总局审批。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凡在有效期内没有使用而导致许可证作废的,该申请单位当年不得再提出该种产品新的进境肉类检疫许可申请。
三、加强对许可证的使用管理
各局在申请单位上一份许可证进口量已达到许可数量75%以上时,可受理下一份申请从同一原产国家/地区进口同一品种肉类的许可证,但须在上一份许可证已用完或虽未用完但剩余部分已过期后,方可凭旧证领取、使用新证。
各局自2006年9月1日起一律实行检疫许可证网上核销。凡未实行网上核销的局不得再向总局提交初审表。各局要加强监督、审核,防止弄虚作假,确保核销工作质量。
四、加强对申请单位的指导
为规范和统一进境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品名的填写,总局根据最新资料整理了“常见进境肉类产品名称与CIQ代码对照表”(在www.aqsiq.gov.cn《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专栏中查询)。请各局周知并指导各进境肉类产品检疫许可证的申请单位按对照表填写品名。凡所申请进境肉类品名不在对照表内的一律不予受理申请。对“常见进境肉类产品名称与CIQ代码对照表”总局将及时予以更新。
五、坚决打击倒卖许可证的行为
各局发现有倒卖进境肉类检疫许可证行为的,要立即吊销被倒卖的许可证,取消该申请单位的认定资格,不再受理该单位的检疫许可证申请,并及时将情况上报总局。
附件:1.2003年至2005年各直属局辖区实际进口肉类统计表
2.各直属局辖区进口猪产品《检疫许可证》使用情况统计表
3.各直属局辖区进口牛产品《检疫许可证》使用情况统计表
4.各直属局辖区进口羊产品《检疫许可证》使用情况统计表
5.各直属局辖区进口禽产品《检疫许可证》使用情况统计表
6.各直属局辖区进口猪肠衣《检疫许可证》使用情况统计表
7.各直属局辖区进口羊肠衣《检疫许可证》使用情况统计表
8.申请单位进口肉类产品《检疫许可证》使用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1:2003年至2005年各直属局辖区实际进口肉类统计表
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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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属局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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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局 │ 1452 │ 139 │ 363 │
├────────┼────────┼───────┼───────┤
│ 天津局 │ 15693 │ 27080 │ 39144 │
├────────┼────────┼───────┼───────┤
│ 河北局 │ 6053 │ 16041 │ 1936 │
├────────┼────────┼───────┼───────┤
│ 内蒙古局 │ 36.8 │ 52 │ 0 │
├────────┼────────┼───────┼───────┤
│ 辽宁局 │ 60018 │ 69187 │ 117488 │
├────────┼────────┼───────┼───────┤
│ 黑龙江局 │ 4275 │ 930 │ 0 │
├────────┼────────┼───────┼───────┤
│ 上海局 │ 197404 │ 163838 │ 3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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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局 │ 32460 │ 40071 │ 57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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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局 │ 950 │ 928 │ 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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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局 │ 0 │ 0 │ 1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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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局 │ 19185 │ 1398 │ 7876 │
├────────┼────────┼───────┼───────┤
│ 厦门局 │ 0 │ 5.1 │ 171 │
├────────┼────────┼───────┼───────┤
│ 山东局 │ 20134 │ 17066 │ 21251 │
├────────┼────────┼───────┼───────┤
│ 宁波局 │ 1823 │ 1224 │ 239 │
├────────┼────────┼───────┼───────┤
│ 湖南局 │ 233 │ 142.4 │ 1873 │
├────────┼────────┼───────┼───────┤
│ 湖北局 │ 213 │ 0.23 │ 0 │
├────────┼────────┼───────┼───────┤
│ 河南局 │ 1577 │ 7963 │ 6978 │
├────────┼────────┼───────┼───────┤
│ 广东局 │ 403755 │ 229076 │ 110266 │
├────────┼────────┼───────┼───────┤
│ 广西局 │ 2632 │ 1404 │ 158 │
├────────┼────────┼───────┼───────┤
│ 海南局 │ 25.1 │ 90.1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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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局 │ 441215 │ 47428 │ 80580 │
├────────┼────────┼───────┼───────┤
│ 珠海局 │ 10768 │ 22514 │ 2779 │
├────────┼────────┼───────┼───────┤
│ 云南局 │ 2133 │ 2.6 │ 1.3 │
├────────┼────────┼───────┼───────┤
│ 新疆局 │ 8.5 │ 1.3 │ 1.7 │
├────────┼────────┼───────┼───────┤
│ 青海局 │ 0.03 │ 0 │ 0 │
├────────┼────────┼───────┼───────┤
│ 四川局 │ 0 │ 15.8 │ 9 │
├────────┼────────┼───────┼───────┤
│ 合计 │ 1222043 │ 646597 │ 75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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