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本计划表中共有检测项目41项,其中涉及添加剂超量使用9项、添加剂的超范围使用24项、非食品原料添加6项、其他2项。
2.抽样地区:北京、天津、河南、山东、河北、广东、陕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内蒙古、福建、江苏、湖南、安徽共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附录3:
试点工作流程图、抽样规范、抽样流程图及有关文书
附录3-1:2006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试点工作流程图(略)
附录3-2:2006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试点工作抽样规范
附录3-3:2006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试点工作抽样程序流程图
附录3-4: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抽样单
附录3-5: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封样单
附录3-6: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检验不合格产品上报单
附录3-2:
2006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试点工作抽样规范
一、工作目标
为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法食品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测、预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全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实施风险监控计划。为保证监测样品具有代表性、公正性、合法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规范。
二、抽样总体要求
1.为保证样品的代表性,抽样应按随机原则进行。
2.抽样工作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事先不得通知受检单位,确保抽样的真实性。
3.由检验机构派出的抽样人员应是接受培训且考核合格,掌握抽样技术,取得上岗证的本机构技术人员。抽样人员应掌握所抽产品的相关国家标准,能够熟练应用规定的抽样技术进行抽样。
4.严格按照抽样计划进行随机抽样,抽样地点应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为主,尽量抽取当地企业生产的产品。在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超市、商店均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重点抽取中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
5.在每个抽样省份分别选取一个地市两个县作为抽样地区进行抽样。
6.同一次抽样中,同一企业、同一品牌的同一类产品不得重复抽取。
7.2006年7月、9月两次抽样应在相同的地区进行。
8.所抽样品应是预包装食品(小麦粉和米粉视产品而定)。
三、抽样规范
(一)生产企业抽样
1.抽样前准备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准备必要的抽样工具和记录文书,所准备的抽样工具必须能满足抽样工作的需要,如盛装样品的容器、无菌袋、保鲜袋、采样器、冷藏器、封条、封签(口取纸)、胶带、抽样单等。抽取散装样品的容器应洁净干燥,以保持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抽样过程
抽样人员进入被抽样单位后,应主动出示有关文件和身份证明,说明来意,先进行抽样,再办理其他相关事务,并邀请对方派人员参加。抽样不允许由被抽样单位人员代替。抽样时,2名抽样人员要同时在场。
抽样应考虑样品所处的环境不至于影响样品的内在质量。抽样应在企业的成品库抽取经检验合格并在保质期之内的产品。可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进行随机抽样。
抽样数量应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并有能够进行复验的样品。
3.抽样单的填写与样品封装
抽取样品后,逐项填写经统一规范的抽样单,记录样品名称、抽样时间、地点、数量、规格及现场情况等,并请被抽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及加盖公章。每个样品应贴上统一规范的封识标签,以防样品混淆和被替换。将食品风险监控抽样单其中一联交被抽单位。被抽样品一经封签,任何人无权更换。
4.样品运输
样品数量少时,由抽样人员随身携带回检验机构。样品数量多时,由抽样人员包装好后办理托运。若需要企业送往检测地点时,则必须采取封样措施。
(二)流通领域抽样
在批发市场和超市采用购买样品的方式抽样。
1.购样前准备
抽样人员在购样前,应准备必要的抽样工具和记录表格,所准备的抽样工具必须能满足抽样工作的需要,如盛装样品的容器、无菌袋、保鲜袋、采样器、冷藏器、封条、封签(口取纸)、胶带、购样单等。抽取散装样品的容器应洁净干燥,以保持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抽样过程
抽样人员进入流通市场后,应视情况出示有关文件和身份证明,说明来意,进行购样,并要求提供正式发票。购样时,2名抽样人员要同时在场。
购样应考虑样品所处的环境不至于影响样品的内在质量。购样应在流通市场中购买经检验合格并在保质期之内的商品。
购样数量应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并有能够进行复验的样品。
3.抽样单的填写
购买样品后,逐项填写经统一规范的抽样单,记录样品名称、抽样时间、地点、数量、规格及现场情况等。每个样品应贴上统一规范的封识标签,以防样品混淆和被替换。
4.样品运输
样品数量少时,由抽样人员随身携带回检验机构。样品数量多时,由抽样人员包装好后办理托运。
四、产品抽样、购样数量
1.小麦粉
不得少于2.0kg,混样后平均分成两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不少于1kg),其余作为留样。
2.方便面:包括油炸型和非油炸型
每种产品抽取或购买8~10个包装,总量约 2.0kg左右。其中4~5个包装用于检验(不少于 1kg),其余作为留样。
3.糕点类:指中式糕点
每种产品抽取或购买8~10个包装,总量约 2.0kg。其中4~5个包装用于检验(不少于1kg),其余作为留样。
4.淀粉制品:粉条、粉丝
每种产品抽取或购买4~6个包装,总量约 2.0kg左右。其中2~3个包装用于检验(不少于 1kg),其余作为留样。
5.大米制品:米粉
不得少于2.0kg,混样后平均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不少于1kg),其余作为留样。对于大包装(25kg/包)产品抽样后,要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和口标(便于检查标签)。
6.葡萄酒
每种产品抽取或购买4瓶。其中2瓶用于检验,2瓶作为留样。
7.肉制品:火腿肠、肉干、肉脯
每种产品抽取或购买4~8个包装,总量约 2.0kg。其中2~4个包装用于检验(不得少于 1kg),其余作为留样。
8.饮料:果汁饮料、植物性蛋白饮料
每种产品抽取或购买6~8瓶。其中3~5瓶用于检验,其余作为留样。
9.蜜饯
每种产品抽取或购买6~8个包装,总量约 2.0kg,其中3~5个包装用于检验(不少于1kg),其余作为留样。
10.乳粉
每种产品抽取或购买4~6个包装,总量约 2.0kg左右。其中2~3个包装用于检验(不少于 1kg),其余作为留样。
11.豆制品:非发酵性即食豆制品
每种产品抽取或购买4~8个包装,总量约 2.0kg。其中2~4个包装用于检验(不得少于 1kg),其余作为留样。
12.炒货:瓜子
每种产品抽取或购买4~8个包装,总量约 2.0kg。其中2~4个包装用于检验(不得少于1g),其余作为留样。
13.水产干制品:鱿鱼丝
每种产品抽取或购买8~10个包装,总量约 2.0kg左右。其中4~5个包装用于检验(不少于 1kg),其余作为留样。
附录3—3:2006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试点工作抽样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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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根据风险监控计划制定具体的抽样方案,确定抽、购样日期、地点及地域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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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齐抽样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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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企业的成品库(以下流通市场)抽取经检验合格并在保质期之内的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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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样品封装、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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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并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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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抽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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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至承担任务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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