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生产量较大的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包装、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kg,抽样数量为4kg(不少于2个包装),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经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样品应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和被抽样人员签字、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1.边销茶产品不允许分装。
2.在对边销茶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条件审查时,应当有地方民族工作管理部门和边销茶工作管理部门的人员共同参与。
3.承担茶叶感官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经统一的培训,取得国家特有工种“评茶员”的职业资格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4.边销茶产品必须预包装出厂。
附件2: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2号)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
七、检验项目
(二)酱卤肉类制品
1.白煮肉类、酱卤肉类
将表中检验项目“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复合磷酸盐)”改为“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四)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
1.熏煮香肠
将表中检验项目“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复合磷酸盐)”改为“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2.熏煮火腿类
将表中检验项目7“复合磷酸盐”删除。
附件3:
《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2号)
《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在“加曲”后增加“(或部分酶制剂和酵母)”。
四、产品相关标准
增加QB/T2746-2005《清爽型黄酒》。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将“黄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挥发酯”备注栏中的内容更改为“绍兴酒(绍兴黄酒)和稻米类清爽型黄酒检验项目”。“挥发酯”作为稻米类清爽型黄酒发证、监督、出厂检验项目;作为其他黄酒的*号项目以及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在“注:1.依据标准”中增加QB/T2746。在“注:2.”最后增加下列文字:清爽型黄酒产品名称应明确标示“清爽型黄酒”,还应标注产品“类型”。
(二)判定原则。
将1.符合发证条件(2)更改为:“清爽型黄酒总糖、pH、氧化钙、β-苯乙醇、挥发酯5项指标中仅有1项不合格,其余检验项目均合格;其他黄酒总糖、氧化钙、β-苯乙醇3项指标中仅有1项不合格,其余检验项目均合格”。
将2.不符合发证条件更改为:“清爽型黄酒检验项目中除总糖、pH、氧化钙、β-苯乙醇、挥发酯以外的其他项目有1项或1项以上不合格,或5项指标(总糖、pH、氧化钙、β-苯乙醇、挥发酯)中有2项或2项以上不合格;其他黄酒检验项目中除总糖、氧化钙、β-苯乙醇以外的其他项目有1项或1项以上不合格,或3项指标(总糖、氧化钙、β-苯乙醇)中有2项或2项以上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