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自理报检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6月26日 国质检通函[2006]45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年来,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总局有关规定,对代理报检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对自理报检单位实施备案登记、对报检员实施注册管理,有效规范了报检行为。为了进一步做好自理报检单位管理工作,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自理报检,现通知如下:
一、延缓自理报检单位实施凭证报检管理的时间
本着实事求是、稳步实施的原则,总局决定将对自理报检单位统一实施凭证报检管理的时间延长至 2007年5月1日。在此之前所有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按规定注册为报检员。
二、对自理报检单位进行调查摸底
(一)各局要对自理报检单位的情况展开调查,了解单位数量、报检业务量、报检员数量以及报检员短缺数量等情况,要找出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特别是对于具有一定业务量但还没有报检员的企业,以及实施电子监管的企业,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二)结合摸底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确保具有一定报检业务量的自理报检单位和实施电子监管的企业具有符合条件的报检人员。
三、为自理报检单位报检需求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