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部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与上级标准重复或矛盾、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等,应当建议废止。
三、技术内容仍然适用且可与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合并的,应当建议合并。
四、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应当建议继续有效。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的结果应当由标准批准部门确认。对确认为继续有效或废止的,应当由标准批准部门公告;对确认为修订或合并的,应当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由标准批准部门纳入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计划。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复审公告应当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经复审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的封面和扉页上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标记。
第十二条 经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其废止生效时间由标准批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申请表
主编单位或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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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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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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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编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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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编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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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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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理由 │请在相应的方框中划“√”: │
│ │ │
│ │□标准实施已满五年 │
│ │ │
│ │□不适应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或科学技术发展的│
│ │需要 │
│ │□不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或开展国际贸易的需要 │
│ │□所引用的或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修订并批准发布 │
│ │□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的需要 │
│ │□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 │
│ │□其它,请说明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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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审形式 │会审 □ 函审 □ 网上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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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审人员 │标准主要 │ │
│ │编制人员 │ │
│ ├────────────┼────────────────────────┤
│ │熟悉该标准 │ │
│ │的有关专家 │ │
│ ├────────────┼────────────────────────┤
│ │管理机构 │ │
│ │的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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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意见│ │
│ │ │
│ │ │
│ │ │
│ │ (公章) │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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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部门 │ │
│ 意见 │ │
│ │ │
│ │ │
│ │ (公章) │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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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编单位 │联系人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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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 │传 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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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
│ ├─────┼───────────────────────────────┤
│ │E-mai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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