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2006]2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人防办,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
标准化法》、《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申请表
2.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四日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根据《
标准化法》、《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审。经备案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复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复审是指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以确认其继续有效、废止或予以修订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