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税务稽查的关系。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都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效手段。纳税评估侧重于防范和服务,税务稽查侧重于打击和震慑。纳税评估可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和线索,但不是税务稽查的必经程序。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可以交替使用。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需要立案查处的,要及时移送税务稽查局立案稽查。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优化纳税服务的关系。纳税评估工作既是强化所得税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良好载体。通过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问题,正确区分问题的性质,采取对应的管理措施,对不属于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可通过约谈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及时纠正,既保证了国家税收应收尽收,又避免纳税人遭受损失、维护了纳税人的权益。
(六)合理应用计算机技术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关系。纳税评估工作需要依靠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支撑,但在信息化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纳税评估工作要因地制宜、人机结合,同时,即使在信息化条件很充分的地方和单位,最终也离不开人的作用。因此,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的作用,不断拓展其功能,提高计算机自动化批量筛选、批量处理能力;另一方面,要做到税收管理员制度与纳税评估制度相结合,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基础信息的收集和积累机制,特别注重税收管理员的实际经验的积累,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五、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建立各项制度,实施过程监督和考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数据信息采集、预警值测算、各税种纳税评估协调配合、约谈实地调查、评估结果处理、纳税评估考核、经验交流、税务机关各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岗位职责等各项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对各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包括各部门信息采集、计算机评析、人工审核、评估对象的确定、约谈和实地调查、评估处理、移送案源、结果反馈等环节,从时间、质量、转递手续等方面进行及时监督和考核。绩效考核指标要量化,指标之间的内容要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形成体系,全面系统客观地考核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全过程的工作质量和效果。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各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对岗位职责不清、岗位之间不衔接等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整。
(二)设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岗位,配备高素质人才。税务机关的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可设立专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岗位,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管理工作,并选择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估岗位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