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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也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第二十四条 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6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6

┌──────────────────────────────┬─────────┐
│名  称                          │   比 值    │
├──────────────────────────────┼─────────┤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医护办公室          │1/7        │
├──────────────────────────────┼─────────┤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                    │1/8        │
├──────────────────────────────┼─────────┤
│更衣室、浴室、厕所                     │1/9        │
└──────────────────────────────┴─────────┘

  第二十五条 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紧张地区应设置备用的供水设施。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污水处理标准。
  第二十六条 位于国家规定采暖地区的项目单位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议项目单位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置应急备用的供电设施或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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