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业务用房建设规模,按60平方米/床核定;床位规模原则上按不超过0.25张/每千人口核定。县级医疗机构床位总数原则上按规划城镇人口2张/每千人口控制。
此次建设原则上不扩大县中医医院现有床位规模。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配置。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工作人员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业务用房新建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1000元/㎡以内(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项目单位根据当地气候、区域环境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现有业务用房改造造价原则应控制在500元/㎡以内。
第十四条 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在控制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1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2规定。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参考表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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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 门 │ 比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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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诊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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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门诊部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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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院部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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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技科室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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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障系统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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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管理(包括农村中医药人员培训中心)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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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院内生活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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