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院址选择应满足妇幼保健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方便群众、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第十八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业务区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原则控制在1:3.0以下。
第十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建设、使用、管理、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和空间,搞好环境和绿化建设。
第二十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污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保健、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安静的环境。
(四)保健、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是当地最佳朝向。
(五)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措施。
(六)适当考虑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
(七)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的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二处,规模较小的可只设一处。
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4层,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
第二十四条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二)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要求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它便于清洗和消毒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照设备要求防静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