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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虫、防雀、防鼠以及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六、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二十五条 县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保证不间断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
  放射科大型医疗装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第二十七条 县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县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
  有条件设置洁净手术室的县级医院,其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县医院应根据医院的使用特点和需求,有条件的设置智能化系统。
  第三十条 县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一条 县医院应建设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医用气体供应设施。
  第三十二条 县医院的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医院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县医院的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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