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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县医院选址,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十七条 县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 县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县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不宜建设高层。门、急诊、医技与住院等主要建筑,应采用框架结构。
  第二十条 县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的民俗特点。
  第二十一条 县医院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外,尚应根据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二十二条 县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 门、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
  第二十四条 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不污染环境,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二、手术室、烧伤病房、洁净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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