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县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配置。
第十三条 县医院工作人员编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可按病床与卫生技术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100~400床为1:1.4~1.5,500床以上为1:1.6~1.7。
四、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 县医院医疗设备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医疗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十五条 在满足基本设备配置的情况下,本次县医院的重点装备按表2由县医院自行选配。
县医院重点装备表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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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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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心监护系统(中心台+4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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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动态心电分析仪(Hol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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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肺功能分析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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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血液透析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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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自动生化分析仪≥150测试/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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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血液分析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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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酶标分析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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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冷冻切片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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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数字X线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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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移动式X线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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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预真空高压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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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化学气体消毒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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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内窥镜清洗消毒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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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高压氧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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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救护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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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焚烧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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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要求
第十六条 县医院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