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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第八条 医院总体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医疗服务需要和现有医疗资源确定,建立与机构职能相符的科室及床位数,并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严格控制床位规模,原则上现有编制床位数不再增加。
  第九条 县医院中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为60㎡/床。
  第十条 县医院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0元控制(不含土地和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改造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
  第十一条 县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宜符合表1规定。在使用时,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县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1

┌─────────────────────┬──────────────────┐
│         部 门          │       比 例(%)       │
├─────────────────────┼──────────────────┤
│门、急诊部                │17                 │
├─────────────────────┼──────────────────┤
│住院部                  │40                 │
├─────────────────────┼──────────────────┤
│医技科室                 │23                 │
├─────────────────────┼──────────────────┤
│保障系统                 │9                  │
├─────────────────────┼──────────────────┤
│行政管理                 │5                  │
├─────────────────────┼──────────────────┤
│院内生活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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