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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三条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二、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0.45m。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第二十六条 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7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7

┌─────────────────────────────┬──────────┐
│             名  称             │   比  值    │
├─────────────────────────────┼──────────┤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医护办公室         │1/6         │
├─────────────────────────────┼──────────┤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                   │1/7         │
├─────────────────────────────┼──────────┤
│更衣室、浴室、厕所                    │1/8         │
└─────────────────────────────┴──────────┘

  第二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污水处理标准。
  第二十八条 位于国家规定采暖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消防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要求。
  第三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的选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二、周边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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