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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700元控制(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改造造价按每平方米350元控制。
  第十五条 承担艾滋病、血吸虫病等防治任务较重的一般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标准的10%。
  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标准的20%。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四种典型规模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4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5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表9、表10的要求。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参考表                       表4

┌──────────────┬──────┬──────┬──────┬──────┐
│      分 类      │ 0-10床  │  20床  │  40床  │  80床  │
├──────────────┼──────┼──────┼──────┼──────┤
│1.预防、保健        │   48   │   60   │   84   │  108   │
├──────────────┼──────┼──────┼──────┼──────┤
│2.合作医疗管理       │   24   │   24   │   24   │   36   │
├──────────────┼──────┼──────┼──────┼──────┤
│3.门  诊         │  108   │  150   │  240   │  420   │
├──────────────┼──────┼──────┼──────┼──────┤
│4.医  技         │   30   │   84   │  112   │  212   │
├──────────────┼──────┼──────┼──────┼──────┤
│5.住院(含手术、产房)    │   24   │  220   │  481   │  928   │
├──────────────┼──────┼──────┼──────┼──────┤
│6.其  他         │   50   │   96   │  240   │  456   │
├──────────────┼──────┼──────┼──────┼──────┤
│使用面积合计        │  284   │  634   │  1181  │  2160  │
├──────────────┼──────┼──────┼──────┼──────┤
│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60%) │  473   │  1057  │  1968  │  3600  │
└──────────────┴──────┴──────┴──────┴──────┘


  各类用房建筑参数                            表5

┌────────────────────────┬────────────────┐
│用房性质                    │   建议采用尺寸(中-中)   │
│                        │       (米)       │
├──────────┬─────────────┼────────────────┤
│走廊        │病房           │2.7               │
│          ├─────────────┼────────────────┤
│          │门诊           │2.1(单侧候诊)         │
│          │             ├────────────────┤
│          │             │2.7(双侧候诊)         │
│          ├─────────────┼────────────────┤
│          │手术室          │2.7               │
├──────────┼─────────────┼────────────────┤
│病房        │六人病房         │6.0× 6.0            │
│          ├─────────────┼────────────────┤
│          │三人病房         │3.6×6.0            │
│          ├─────────────┼────────────────┤
│          │辅助用房         │3.6×4.5            │
├──────────┼─────────────┼────────────────┤
│门诊        │诊室           │3.3×4.2            │
│          ├─────────────┼────────────────┤
│          │诊室           │3.3×4.5            │
├──────────┼─────────────┼────────────────┤
│手术室       │大间           │6.0×6.0            │
│          ├─────────────┼────────────────┤
│          │中间           │4.5×6.0            │
│          ├─────────────┼────────────────┤
│          │小间           │4.2×4.8            │
├──────────┼─────────────┼────────────────┤
│X光室        │             │6.0×6.0            │
├──────────┼─────────────┼────────────────┤
│化验室       │             │4.5×6.0            │
└──────────┴─────────────┴────────────────┘

四、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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