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700元控制(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改造造价按每平方米350元控制。
第十五条 承担艾滋病、血吸虫病等防治任务较重的一般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标准的10%。
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标准的20%。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四种典型规模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4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5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表9、表10的要求。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参考表 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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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0-10床 │ 20床 │ 40床 │ 80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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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保健 │ 48 │ 60 │ 84 │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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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作医疗管理 │ 24 │ 24 │ 24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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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门 诊 │ 108 │ 150 │ 240 │ 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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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 技 │ 30 │ 84 │ 112 │ 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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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院(含手术、产房) │ 24 │ 220 │ 481 │ 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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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 他 │ 50 │ 96 │ 240 │ 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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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合计 │ 284 │ 634 │ 1181 │ 2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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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60%) │ 473 │ 1057 │ 1968 │ 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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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用房建筑参数 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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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性质 │ 建议采用尺寸(中-中) │
│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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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 │病房 │2.7 │
│ ├─────────────┼────────────────┤
│ │门诊 │2.1(单侧候诊) │
│ │ ├────────────────┤
│ │ │2.7(双侧候诊) │
│ ├─────────────┼────────────────┤
│ │手术室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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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 │六人病房 │6.0× 6.0 │
│ ├─────────────┼────────────────┤
│ │三人病房 │3.6×6.0 │
│ ├─────────────┼────────────────┤
│ │辅助用房 │3.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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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 │诊室 │3.3×4.2 │
│ ├─────────────┼────────────────┤
│ │诊室 │3.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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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室 │大间 │6.0×6.0 │
│ ├─────────────┼────────────────┤
│ │中间 │4.5×6.0 │
│ ├─────────────┼────────────────┤
│ │小间 │4.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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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光室 │ │6.0×6.0 │
├──────────┼─────────────┼────────────────┤
│化验室 │ │4.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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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