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院址选择应满足妇幼保健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方便群众、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第十八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业务区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原则控制在1:3.0以下。
第十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建设、使用、管理、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和空间,搞好环境和绿化建设。
第二十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污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保健、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安静的环境。
(四)保健、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是当地最佳朝向。
(五)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措施。
(六)适当考虑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
(七)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的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二处,规模较小的可只设一处。
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4层,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
第二十四条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二)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要求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它便于清洗和消毒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照设备要求防静电。
(三)化验室、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它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第二十六条 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2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的给水应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污水处理标准。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2
┌───────────────────────────────┬────────┐
│ 名 称 │ 比 值 │
├───────────────────────────────┼────────┤
│预防保健用房、诊疗室、检查室、健康教育室、医护办公室 │1/6 │
├───────────────────────────────┼────────┤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 │1/7 │
├───────────────────────────────┼────────┤
│更衣室、浴室、厕所 │1/8 │
└───────────────────────────────┴────────┘
第二十八条 位于国家规定采暖地区的县妇幼保健机构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保健、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
(三)放射科电源,应有独立的进线。
第三十条 暂时不能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设置简易供水、供电设施;
附:
县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服务功能
一、辖区群体妇幼卫生管理
(一)掌握全县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及主要死因变化趋势,针对主要死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降低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二)定期召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级保健人员工作例会;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开展的妇幼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监督; 组织全县(区)妇幼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进修和业务考核。
(三)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普查普治。
(四)做好全县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和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工作;降低儿童死亡率。
(五)开展孕产妇、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监测,负责全县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汇总上报。
二、妇幼医疗保健技术服务
(一)提供围婚期,产前、产时、产后妇科常见病的医疗保健服务和儿童期、青春期、女性更老年期保健的咨询、指导和临床服务。
(二)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
(三)逐步开展针对妇女、儿童心理保健和五官保健服务。
三、妇幼保健健康教育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工作。包括:开办孕妇课堂(讲座)、父母课堂(讲座)和 医疗保健咨询,侯诊处要播放宣传录像、发放可供阅读的健康教育材料等。
(二)广泛分发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材料;负责辖区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附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中医医院(简称项目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中医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项目单位确定的一般原则是,中西部地区的贫困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中,当地人口在20万以上、现有床位40张以上、存在业务用房缺口、中医药特色明显的政府举办的县中医医院;中西部地区中现有床位25张以上的民族医医院;东部部分地区的少数困难县的政府举办的县中医医院。
第三条 建设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力度和深化改革,改变项目单位业务用房不足、房屋破旧和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现状,使其就医环境和医疗设备条件与基本功能和承担任务相适应,为基层中医医院继承发展中医、民族医提供必要的条件,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四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论证确定,纳入国家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中医医院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
第五条 统筹规划,填平补齐。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县中医医院,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进行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
第六条 完善、提升中医药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结合当地中医药服务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基本满足县中医医院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和对乡村两级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人员培训的要求。
第七条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突出中医特色。根据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功能定位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三、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建设内容主要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诊疗设备(含中医药特色诊疗设备)配置。
第九条 业务用房原则依照指导意见的标准安排建设。设备配置目录和规格按所附标准清单依据填平补齐原则选配,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业务用房建设规模,按60平方米/床核定;床位规模原则上按不超过0.25张/每千人口核定。县级医疗机构床位总数原则上按规划城镇人口2张/每千人口控制。
此次建设原则上不扩大县中医医院现有床位规模。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配置。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工作人员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业务用房新建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1000元/㎡以内(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项目单位根据当地气候、区域环境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现有业务用房改造造价原则应控制在500元/㎡以内。
第十四条 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在控制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1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2规定。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参考表 表1
┌───────────────────────────┬────────────┐
│ 部 门 │ 比 例(%) │
├───────────────────────────┼────────────┤
│1、急诊部 │3 │
├───────────────────────────┼────────────┤
│2、门诊部 │25 │
├───────────────────────────┼────────────┤
│3、住院部 │35 │
├───────────────────────────┼────────────┤
│4、医技科室 │20 │
├───────────────────────────┼────────────┤
│5、保障系统 │8 │
├───────────────────────────┼────────────┤
│6、行政管理(包括农村中医药人员培训中心) │4 │
├───────────────────────────┼────────────┤
│7、院内生活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