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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县医院的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医院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县医院的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医院基本服务功能                      表3

┌────┬───────────────────────────────────┐
│基本功能│                具体内容                │
├────┼───────────────────────────────────┤
│ 医疗 │1、 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抢救、治疗和组织转诊。 │
│    │2、 具备应对突发事件,接受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紧急医疗队的能│
│    │力。                                 │
│    │3、 具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至少10个临床一级科室。       │
│    │4、 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细菌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内窥镜检查 │
│    │等。                                 │
├────┼───────────────────────────────────┤
│预防保健│1、按规定开展疾病预防、免疫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 │
│  及  │童保健。                               │
│计划生育│2、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                       │
├────┼───────────────────────────────────┤
│业务指导│1、  受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
│    │生组织医务人员医药知识的培训。                    │
│    │2、  受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
│    │生组织开展医药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
└────┴───────────────────────────────────┘


  县医院基本设置与构成                       表4

┌──────┬───────┬─────┬──────┬──────┬──────┐
│ 门、急诊 │  医技科室  │  住院  │ 保障系统 │  行政  │ 院内生活 │
├──────┼───────┼─────┼──────┼──────┼──────┤
│1、急诊   │1、药剂科   │1、公用部 │1、锅炉房  │1、办公用房 │1、职工食堂 │
│2、公用部分 │2、检验科   │分    │2、配电室  │2、计算机房 │2、浴室   │
│3、内科   │3、血库    │2、病房  │3、太平间  │3、图书馆  │3、单身宿舍 │
│4、外科   │4、放射科   │3、产房  │4、洗衣房  │      │      │
│5、妇产科  │5、功能检查  │     │5、总务库房 │      │      │
│6、儿科   │6、手术室   │     │6、通讯   │      │      │
│7、五官科  │7、病理科   │     │7、设备机房 │      │      │
│8、中医科  │8、供应室   │     │8、传达室  │      │      │
│9、皮肤科  │9、营养部   │     │9、室外厕所 │      │      │
│10、理疗科 │10、医疗设备科│     │10、总务修理│      │      │
│11、肠道门诊│       │     │11、污水处理│      │      │
│12、肝炎门诊│       │     │12、垃圾处置│      │      │
│13、麻醉科 │       │     │      │      │      │
└──────┴───────┴─────┴──────┴──────┴──────┘


  附3: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级特别是贫困地区妇幼保健机构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改变县妇幼保健机构房屋短缺、破旧,基本医疗设备缺乏的现状,使其达到妇女儿童预防保健基本服务的条件,完善妇幼保健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论证确定,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

  第四条 实事求是,合理布局。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一个县(市)由政府举办一所妇幼保健机构,在此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房屋和购置设备。凡基本达到标准的县妇幼保健机构不再建设。
  第五条 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按照县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结合当地妇幼保健需求,在房屋和设备配置上满足妇幼保健功能要求。
  第六条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根据本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同时配备必要的设备。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重点设备。
  第八条 业务用房原则依照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建设。重点医疗设备的配置品目和规格按所附清单根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选配,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规由省级有关单位负责集中招标采购。
  第九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与机构职能相符的科室,根据所在县辖区人口数、服务需要和现有医疗资源,确定是否设置产科、妇科、儿科床位及床位数。县妇幼保健机构一般不设传染病门诊。
  第十条 房屋建筑规模
  一、妇幼保健所(站)业务用房面积需达到800平方米。
  二、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按800平方米建设。需要住院服务的,建筑面积按每床不少于45平方米增加。所在县辖区人口在50万以下的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总面积不超过1400平方米;50万人口以上的,业务用房总面积不超过16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房屋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0元控制(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可上下浮动10%-20%,改造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
  第十二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科室设置
  一、群体保健管理
  (一)妇女保健科
  下设: 婚姻保健、青春期保健、围产保健(含孕产期保健、出生缺陷监测)、妇女病查治(含乳房保健)、更年期保健、女职工保健、计划生育等专业科室。
  (二)儿童保健科
  下设:散居儿童保健、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含体格发育与营养、儿童智力与心理发育)、儿童常见病防治、儿童五官保健等专业科室。
  (三)健康教育科
  (四)信息管理科
  二、临床科室
  根据需要设置产科、妇科、儿科等。
  三、医技科室
  (一)检验科
  (二)B超室
  (三)心电图室
  (四)放射科
  (五)其他
  四、其他科室
  (一)药房
  (二)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编制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四、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医疗设备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重点投入开展保健服务的设备,突出预防保健功能定位。
  二、医疗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十五条 本项目重点装备的医疗设备由县妇幼保健机构按表1自行选配,妇幼保健所(站)一般按平均25万元配置,妇幼保健院按38万元配置。

  设备重点选配                            表1

┌─────┬────┬──────────────┬──────┬─────────┐
│类别   │ 序号 │装备器械名称        │单位    │数量       │
├─────┼────┼──────────────┼──────┼─────────┤
│     │  1  │妇科治疗仪         │台     │1         │
│妇女保健设├────┼──────────────┼──────┼─────────┤
│  备  │  2  │红外线乳腺透照仪      │台     │1         │
│     ├────┼──────────────┼──────┼─────────┤
│     │  3  │胎儿心电监护仪       │台     │1         │
│     ├────┼──────────────┼──────┼─────────┤
│     │  4  │产后康复治疗仪       │台     │1         │
│     ├────┼──────────────┼──────┼─────────┤
│     │  5  │电子阴道镜         │台     │1         │
├─────┼────┼──────────────┼──────┼─────────┤
│  儿童  │  6  │儿童视力筛查仪       │台     │1         │
│  保健  ├────┼──────────────┼──────┼─────────┤
│  设备  │  7  │儿童听力筛查仪       │台     │1         │
│     ├────┼──────────────┼──────┼─────────┤
│     │  8  │儿童弱视治疗仪       │套     │1         │
│     ├────┼──────────────┼──────┼─────────┤
│     │  9  │儿童智力测试仪       │台     │1         │
│     ├────┼──────────────┼──────┼─────────┤
│     │  10  │经皮测胆红素仪       │台     │1         │
├─────┼────┼──────────────┼──────┼─────────┤
│     │  11  │妇幼保健巡回医疗车     │辆     │1         │
│  其他  ├────┼──────────────┼──────┼─────────┤
│  设备  │  12  │全自动双目电动显微镜    │台     │1         │
│     ├────┼──────────────┼──────┼─────────┤
│     │  13  │微量元素检测仪       │台     │1         │
│     ├────┼──────────────┼──────┼─────────┤
│     │  14  │半自动生化仪        │台     │1         │
│     ├────┼──────────────┼──────┼─────────┤
│     │  15  │B型超声波诊断仪       │台     │1         │
└─────┴────┴──────────────┴──────┴─────────┘

五、建筑要求

  第十六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建筑应突出妇幼保健服务的特色,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充分考虑孕妇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需要,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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