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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第六条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县医院建设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同时配备必要的设备。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主要建设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重点医疗设备配置。
  业务用房建设原则依照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重点设备配置按表2品目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选配,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医院总体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医疗服务需要和现有医疗资源确定,建立与机构职能相符的科室及床位数,并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严格控制床位规模,原则上现有编制床位数不再增加。
  第九条 县医院中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为60㎡/床。
  第十条 县医院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0元控制(不含土地和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改造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
  第十一条 县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宜符合表1规定。在使用时,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县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1

┌─────────────────────┬──────────────────┐
│         部 门          │       比 例(%)       │
├─────────────────────┼──────────────────┤
│门、急诊部                │17                 │
├─────────────────────┼──────────────────┤
│住院部                  │40                 │
├─────────────────────┼──────────────────┤
│医技科室                 │23                 │
├─────────────────────┼──────────────────┤
│保障系统                 │9                  │
├─────────────────────┼──────────────────┤
│行政管理                 │5                  │
├─────────────────────┼──────────────────┤
│院内生活                 │6                  │
└─────────────────────┴──────────────────┘

  第十二条 县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配置。
  第十三条 县医院工作人员编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可按病床与卫生技术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100~400床为1:1.4~1.5,500床以上为1:1.6~1.7。

四、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 县医院医疗设备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医疗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十五条 在满足基本设备配置的情况下,本次县医院的重点装备按表2由县医院自行选配。

  县医院重点装备表                        表2

┌─────────────┬──────────────────────────┐
│     序 号      │           设备名称           │
├─────────────┼──────────────────────────┤
│      1       │中心监护系统(中心台+4床以上)           │
├─────────────┼──────────────────────────┤
│      2       │动态心电分析仪(Holter)              │
├─────────────┼──────────────────────────┤
│      3       │肺功能分析仪                    │
├─────────────┼──────────────────────────┤
│      4       │血液透析机                     │
├─────────────┼──────────────────────────┤
│      5       │自动生化分析仪≥150测试/小时            │
├─────────────┼──────────────────────────┤
│      6       │血液分析仪                     │
├─────────────┼──────────────────────────┤
│      7       │酶标分析仪                     │
├─────────────┼──────────────────────────┤
│      8       │冷冻切片机                     │
├─────────────┼──────────────────────────┤
│      9       │数字X线机                      │
├─────────────┼──────────────────────────┤
│      10      │移动式X线机                     │
├─────────────┼──────────────────────────┤
│      11      │预真空高压锅                    │
├─────────────┼──────────────────────────┤
│      12      │化学气体消毒柜                   │
├─────────────┼──────────────────────────┤
│      13      │内窥镜清洗消毒机                  │
├─────────────┼──────────────────────────┤
│      14      │高压氧舱                      │
├─────────────┼──────────────────────────┤
│      15      │救护车                       │
├─────────────┼──────────────────────────┤
│      16      │焚烧炉                       │
└─────────────┴──────────────────────────┘

五、建筑要求

  第十六条 县医院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县医院选址,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十七条 县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 县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县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不宜建设高层。门、急诊、医技与住院等主要建筑,应采用框架结构。
  第二十条 县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的民俗特点。
  第二十一条 县医院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外,尚应根据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二十二条 县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 门、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
  第二十四条 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不污染环境,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二、手术室、烧伤病房、洁净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虫、防雀、防鼠以及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六、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二十五条 县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保证不间断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
  放射科大型医疗装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第二十七条 县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县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
  有条件设置洁净手术室的县级医院,其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县医院应根据医院的使用特点和需求,有条件的设置智能化系统。
  第三十条 县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一条 县医院应建设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医用气体供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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