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医疗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十九条 本项目医疗设备装备由乡(镇)卫生院按表6选配。一般卫生院按平均8 万元、中心卫生院按平均20万元考虑配置。
五、建筑要求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乡(镇)卫生院主要装备选配表 表6
┌───┬────────┬──┬─────────┬────────┬────────┐
│ 序号 │ 装备器械名称 │单位│ 一般卫生院 │ 一般卫生院 │ 中心卫生院 │
│ │ │ │ (无床型) │ (有床型) │ │
│ │ │ ├────┬────┼───┬────┼────┬───┤
│ │ │ │ 规格 │ 数量 │ 规格 │ 数量 │ 规格 │ 数量 │
├───┼────────┼──┼────┼────┼───┼────┼────┼───┤
│ 1 │X光机 │ 台 │ │ 1 │ │ 1 │ │ 1 │
├───┼────────┼──┼────┼────┼───┼────┼────┼───┤
│ 2 │超声波诊断仪 │ 台 │ 便携 │ 1 │ 便携 │ 1 │ 台式 │ 1 │
├───┼────────┼──┼────┼────┼───┼────┼────┼───┤
│ 3 │心电图机 │ 台 │ 单导 │ 1 │ 单导 │ 1 │ 三导 │ 1 │
├───┼────────┼──┼────┼────┼───┼────┼────┼───┤
│ 4 │半自动生化仪 │ 台 │ │ │ │ 1 │ │ 1 │
├───┼────────┼──┼────┼────┼───┼────┼────┼───┤
│ 5 │双目显微镜 │ 台 │ │ 1 │ │ 1 │ │ 2 │
├───┼────────┼──┼────┼────┼───┼────┼────┼───┤
│ 6 │洗胃机 │ 台 │ │ 1 │ │ 1 │ │ 1 │
├───┼────────┼──┼────┼────┼───┼────┼────┼───┤
│ 7 │呼吸气囊 │ 台 │ │ 1 │ │ 1 │ │ │
├───┼────────┼──┼────┼────┼───┼────┼────┼───┤
│ 8 │简易呼吸机 │ 台 │ │ │ │ │ │ 1 │
├───┼────────┼──┼────┼────┼───┼────┼────┼───┤
│ 9 │尿分析仪 │ 台 │ │ 1 │ │ 1 │ 十项 │ 1 │
├───┼────────┼──┼────┼────┼───┼────┼────┼───┤
│ 10 │手术床 │ 张 │ │ │ 简易 │ 1 │ 液压 │ 1 │
├───┼────────┼──┼────┼────┼───┼────┼────┼───┤
│ 11 │无影灯 │ 个 │ │ │ │ 1 │ │ 1 │
├───┼────────┼──┼────┼────┼───┼────┼────┼───┤
│ 12 │麻醉机 │ 台 │ │ │ │ │ 简易 │ 1 │
├───┼────────┼──┼────┼────┼───┼────┼────┼───┤
│ 13 │高压消毒锅(柜)│ 台 │ 手提 │ 1 │ 手提 │ 1 │ 柜 │ 1 │
├───┼────────┼──┼────┼────┼───┼────┼────┼───┤
│ 14 │产床 │ 台 │ │ 1 │ │ 1 │ │ 2 │
├───┼────────┼──┼────┼────┼───┼────┼────┼───┤
│ 15 │多普勒胎儿听诊器│ 台 │ │ 1 │ │ 1 │ │ 1 │
├───┼────────┼──┼────┼────┼───┼────┼────┼───┤
│ 16 │电冰箱 │ 台 │ │ 1 │ │ 1 │ │ 1 │
├───┼────────┼──┼────┼────┼───┼────┼────┼───┤
│ 17 │急救箱 │ 个 │ │ 1 │ │ 1 │ │ 2 │
├───┼────────┼──┼────┼────┼───┼────┼────┼───┤
│ 18 │吸引器 │ 台 │ │ 1 │ │ 1 │ │ 1 │
├───┼────────┼──┼────┼────┼───┼────┼────┼───┤
│ 19 │担架 │ 副 │ │ 1 │ │ 1 │ │ 2 │
├───┼────────┼──┼────┼────┼───┼────┼────┼───┤
│ 20 │观片灯 │ 台 │ │ 1 │ │ 1 │ │ 2 │
├───┼────────┼──┼────┼────┼───┼────┼────┼───┤
│ 21 │离心机 │ 台 │ │ │ │ 1 │ │ 2 │
├───┼────────┼──┼────┼────┼───┼────┼────┼───┤
│ 22 │干燥箱 │ 台 │ │ │ │ 1 │ │ 1 │
├───┼────────┼──┼────┼────┼───┼────┼────┼───┤
│ 23 │电热恒温培养箱 │ 台 │ │ │ │ 1 │ │ 1 │
├───┼────────┼──┼────┼────┼───┼────┼────┼───┤
│ 24 │一次性器具毁形器│ 台 │ │ │ │ 1 │ │ 1 │
├───┼────────┼──┼────┼────┼───┼────┼────┼───┤
│ 25 │计算机 │ 套 │ │ │ │ │ │ 1 │
├───┼────────┼──┼────┼────┼───┼────┼────┼───┤
│ 26 │救护车 │ 辆 │ │ │ │ │ │ 1 │
├───┼────────┼──┼────┼────┼───┼────┼────┼───┤
│ 27 │口腔综合治疗台 │ 台 │ │ │ │ │ │ 1 │
├───┼────────┼──┼────┼────┼───┼────┼────┼───┤
│ 28 │五官科椅 │ 把 │ │ │ │ │ │ 1 │
├───┼────────┼──┼────┼────┼───┼────┼────┼───┤
│ 29 │氧气瓶 │ 个 │ │ 1 │ │ 1 │ │ 2 │
├───┼────────┼──┼────┼────┼───┼────┼────┼───┤
│ 30 │除颤器 │ 台 │ │ │ │ 1 │ │ 1 │
├───┼────────┼──┼────┼────┼───┼────┼────┼───┤
│ 31 │妇科检查床 │ 张 │ │ 1 │ │ 1 │ │ 1 │
├───┼────────┼──┼────┼────┼───┼────┼────┼───┤
│ 32 │妇科检查器械 │ 套 │ │ 1 │ │ 1 │ │ 1 │
├───┼────────┼──┼────┼────┼───┼────┼────┼───┤
│ 33 │血球计数器 │ 台 │ │ │ │ 1 │ │ 1 │
├───┼────────┼──┼────┼────┼───┼────┼────┼───┤
│ 34 │气管切开包 │ 套 │ │ │ │ │ │ 1 │
└───┴────────┴──┴────┴────┴───┴────┴────┴───┘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三条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二、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0.45m。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第二十六条 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7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7
┌─────────────────────────────┬──────────┐
│ 名 称 │ 比 值 │
├─────────────────────────────┼──────────┤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医护办公室 │1/6 │
├─────────────────────────────┼──────────┤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 │1/7 │
├─────────────────────────────┼──────────┤
│更衣室、浴室、厕所 │1/8 │
└─────────────────────────────┴──────────┘
第二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污水处理标准。
第二十八条 位于国家规定采暖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消防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要求。
第三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的选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