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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一、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医疗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十九条 本项目医疗设备装备由乡(镇)卫生院按表6选配。一般卫生院按平均8 万元、中心卫生院按平均20万元考虑配置。

五、建筑要求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乡(镇)卫生院主要装备选配表                       表6

┌───┬────────┬──┬─────────┬────────┬────────┐
│ 序号 │ 装备器械名称 │单位│  一般卫生院  │  一般卫生院  │  中心卫生院  │
│   │        │  │   (无床型)   │  (有床型)  │        │
│   │        │  ├────┬────┼───┬────┼────┬───┤
│   │        │  │ 规格 │ 数量 │ 规格 │ 数量 │ 规格 │ 数量 │
├───┼────────┼──┼────┼────┼───┼────┼────┼───┤
│ 1  │X光机      │ 台 │    │  1  │   │  1  │    │ 1  │
├───┼────────┼──┼────┼────┼───┼────┼────┼───┤
│ 2  │超声波诊断仪  │ 台 │ 便携 │  1  │ 便携 │  1  │ 台式 │ 1  │
├───┼────────┼──┼────┼────┼───┼────┼────┼───┤
│ 3  │心电图机    │ 台 │ 单导 │  1  │ 单导 │  1  │ 三导 │ 1  │
├───┼────────┼──┼────┼────┼───┼────┼────┼───┤
│ 4  │半自动生化仪  │ 台 │    │    │   │  1  │    │ 1  │
├───┼────────┼──┼────┼────┼───┼────┼────┼───┤
│ 5  │双目显微镜   │ 台 │    │  1  │   │  1  │    │ 2  │
├───┼────────┼──┼────┼────┼───┼────┼────┼───┤
│ 6  │洗胃机     │ 台 │    │  1  │   │  1  │    │ 1  │
├───┼────────┼──┼────┼────┼───┼────┼────┼───┤
│ 7  │呼吸气囊    │ 台 │    │  1  │   │  1  │    │   │
├───┼────────┼──┼────┼────┼───┼────┼────┼───┤
│ 8  │简易呼吸机   │ 台 │    │    │   │    │    │ 1  │
├───┼────────┼──┼────┼────┼───┼────┼────┼───┤
│ 9  │尿分析仪    │ 台 │    │  1  │   │  1  │ 十项 │ 1  │
├───┼────────┼──┼────┼────┼───┼────┼────┼───┤
│ 10 │手术床     │ 张 │    │    │ 简易 │  1  │ 液压 │ 1  │
├───┼────────┼──┼────┼────┼───┼────┼────┼───┤
│ 11 │无影灯     │ 个 │    │    │   │  1  │    │ 1  │
├───┼────────┼──┼────┼────┼───┼────┼────┼───┤
│ 12 │麻醉机     │ 台 │    │    │   │    │ 简易 │ 1  │
├───┼────────┼──┼────┼────┼───┼────┼────┼───┤
│ 13 │高压消毒锅(柜)│ 台 │ 手提 │  1  │ 手提 │  1  │  柜  │ 1  │
├───┼────────┼──┼────┼────┼───┼────┼────┼───┤
│ 14 │产床      │ 台 │    │  1  │   │  1  │    │ 2  │
├───┼────────┼──┼────┼────┼───┼────┼────┼───┤
│ 15 │多普勒胎儿听诊器│ 台 │    │  1  │   │  1  │    │ 1  │
├───┼────────┼──┼────┼────┼───┼────┼────┼───┤
│ 16 │电冰箱     │ 台 │    │  1  │   │  1  │    │ 1  │
├───┼────────┼──┼────┼────┼───┼────┼────┼───┤
│ 17 │急救箱     │ 个 │    │  1  │   │  1  │    │ 2  │
├───┼────────┼──┼────┼────┼───┼────┼────┼───┤
│ 18 │吸引器     │ 台 │    │  1  │   │  1  │    │ 1  │
├───┼────────┼──┼────┼────┼───┼────┼────┼───┤
│ 19 │担架      │ 副 │    │  1  │   │  1  │    │ 2  │
├───┼────────┼──┼────┼────┼───┼────┼────┼───┤
│ 20 │观片灯     │ 台 │    │  1  │   │  1  │    │ 2  │
├───┼────────┼──┼────┼────┼───┼────┼────┼───┤
│ 21 │离心机     │ 台 │    │    │   │  1  │    │ 2  │
├───┼────────┼──┼────┼────┼───┼────┼────┼───┤
│ 22 │干燥箱     │ 台 │    │    │   │  1  │    │ 1  │
├───┼────────┼──┼────┼────┼───┼────┼────┼───┤
│ 23 │电热恒温培养箱 │ 台 │    │    │   │  1  │    │ 1  │
├───┼────────┼──┼────┼────┼───┼────┼────┼───┤
│ 24 │一次性器具毁形器│ 台 │    │    │   │  1  │    │ 1  │
├───┼────────┼──┼────┼────┼───┼────┼────┼───┤
│ 25 │计算机     │ 套 │    │    │   │    │    │ 1  │
├───┼────────┼──┼────┼────┼───┼────┼────┼───┤
│ 26 │救护车     │ 辆 │    │    │   │    │    │ 1  │
├───┼────────┼──┼────┼────┼───┼────┼────┼───┤
│ 27 │口腔综合治疗台 │ 台 │    │    │   │    │    │ 1  │
├───┼────────┼──┼────┼────┼───┼────┼────┼───┤
│ 28 │五官科椅    │ 把 │    │    │   │    │    │ 1  │
├───┼────────┼──┼────┼────┼───┼────┼────┼───┤
│ 29 │氧气瓶     │ 个 │    │  1  │   │  1  │    │ 2  │
├───┼────────┼──┼────┼────┼───┼────┼────┼───┤
│ 30 │除颤器     │ 台 │    │    │   │  1  │    │ 1  │
├───┼────────┼──┼────┼────┼───┼────┼────┼───┤
│ 31 │妇科检查床   │ 张 │    │  1  │   │  1  │    │ 1  │
├───┼────────┼──┼────┼────┼───┼────┼────┼───┤
│ 32 │妇科检查器械  │ 套 │    │  1  │   │  1  │    │ 1  │
├───┼────────┼──┼────┼────┼───┼────┼────┼───┤
│ 33 │血球计数器   │ 台 │    │    │   │  1  │    │ 1  │
├───┼────────┼──┼────┼────┼───┼────┼────┼───┤
│ 34 │气管切开包   │ 套 │    │    │   │    │    │ 1  │
└───┴────────┴──┴────┴────┴───┴────┴────┴───┘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三条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二、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0.45m。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第二十六条 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7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7

┌─────────────────────────────┬──────────┐
│             名  称             │   比  值    │
├─────────────────────────────┼──────────┤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医护办公室         │1/6         │
├─────────────────────────────┼──────────┤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                   │1/7         │
├─────────────────────────────┼──────────┤
│更衣室、浴室、厕所                    │1/8         │
└─────────────────────────────┴──────────┘

  第二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污水处理标准。
  第二十八条 位于国家规定采暖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消防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要求。
  第三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的选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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