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按照不同类型的乡(镇)卫生院功能划分,结合当地医疗卫生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满足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要求。
第六条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根据本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
业务用房建设原则依照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基本设备配置按表6品目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选配,设备采购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由省级有关单位负责集中招标采购。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划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按照床位规模,可划分为0-19床和20床以上两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一般不宜超过100床。
第九条 中心卫生院根据覆盖人口、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覆盖10万左右人口,辐射3-5个一般卫生院。在人口稀少地区,中心乡卫生院的覆盖人数可适当调减。中心和一般卫生院覆盖人口, 按本乡镇常住人口计算。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原则上根据表1执行。
千人口床位 表1
┌────────────────────────────────────────┐
│ 每千人口床位数(张) │
├────────────────────────────────────────┤
│ 0.6 │
└────────────────────────────────────────┘
注:床位数中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编制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宜占人员总数的90%以上。
第十二条 城市(含县城)周边、距中心卫生院较近的一般卫生院原则上不设病床,只设观察床位。10000人以下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按表2执行。
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 表2
┌────────────────────┬───────────────────┐
│ 乡镇人口数(人)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3000以下 │ 150 │
├────────────────────┼───────────────────┤
│ 3000-4000 │ 230 │
├────────────────────┼───────────────────┤
│ 4000-5000 │ 300 │
├────────────────────┼───────────────────┤
│ 5000-6000 │ 350 │
├────────────────────┼───────────────────┤
│ 6000-7000 │ 400 │
├────────────────────┼───────────────────┤
│ 7000-8000 │ 450 │
├────────────────────┼───────────────────┤
│ 8000-9000 │ 500 │
├────────────────────┼───────────────────┤
│ 9000-10000 │ 550 │
└────────────────────┴───────────────────┘
第十三条 10000人以上的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指标按表3执行。
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 表3
┌────────────────────┬───────────────────┐
│ 乡镇人口数(人)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10000-15000 │ 700 │
├────────────────────┼───────────────────┤
│ 15000-20000 │ 800 │
├────────────────────┼───────────────────┤
│20000-25000 │ 900 │
├────────────────────┼───────────────────┤
│ 25000-35000 │ 1000 │
├────────────────────┼───────────────────┤
│ 35000-40000 │ 1100 │
├────────────────────┼───────────────────┤
│ 40000-45000 │ 1200 │
├────────────────────┼───────────────────┤
│ 45000-50000 │ 1300 │
├────────────────────┼───────────────────┤
│ 50000-55000 │ 1500 │
├────────────────────┼───────────────────┤
│ 55000-60000 │ 1700 │
├────────────────────┼───────────────────┤
│ 60000-70000 │ 1950 │
├────────────────────┼───────────────────┤
│ 70000-80000 │ 2300 │
├────────────────────┼───────────────────┤
│ 80000-90000 │ 2500 │
├────────────────────┼───────────────────┤
│ 90000-100000 │ 2700 │
├────────────────────┼───────────────────┤
│ 100000以上 │ │
│ │ 3000左右 │
└────────────────────┴───────────────────┘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700元控制(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改造造价按每平方米350元控制。
第十五条 承担艾滋病、血吸虫病等防治任务较重的一般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标准的10%。
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标准的20%。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四种典型规模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4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5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表9、表10的要求。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参考表 表4
┌──────────────┬──────┬──────┬──────┬──────┐
│ 分 类 │ 0-10床 │ 20床 │ 40床 │ 80床 │
├──────────────┼──────┼──────┼──────┼──────┤
│1.预防、保健 │ 48 │ 60 │ 84 │ 108 │
├──────────────┼──────┼──────┼──────┼──────┤
│2.合作医疗管理 │ 24 │ 24 │ 24 │ 36 │
├──────────────┼──────┼──────┼──────┼──────┤
│3.门 诊 │ 108 │ 150 │ 240 │ 420 │
├──────────────┼──────┼──────┼──────┼──────┤
│4.医 技 │ 30 │ 84 │ 112 │ 212 │
├──────────────┼──────┼──────┼──────┼──────┤
│5.住院(含手术、产房) │ 24 │ 220 │ 481 │ 928 │
├──────────────┼──────┼──────┼──────┼──────┤
│6.其 他 │ 50 │ 96 │ 240 │ 456 │
├──────────────┼──────┼──────┼──────┼──────┤
│使用面积合计 │ 284 │ 634 │ 1181 │ 2160 │
├──────────────┼──────┼──────┼──────┼──────┤
│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60%) │ 473 │ 1057 │ 1968 │ 3600 │
└──────────────┴──────┴──────┴──────┴──────┘
各类用房建筑参数 表5
┌────────────────────────┬────────────────┐
│用房性质 │ 建议采用尺寸(中-中) │
│ │ (米) │
├──────────┬─────────────┼────────────────┤
│走廊 │病房 │2.7 │
│ ├─────────────┼────────────────┤
│ │门诊 │2.1(单侧候诊) │
│ │ ├────────────────┤
│ │ │2.7(双侧候诊) │
│ ├─────────────┼────────────────┤
│ │手术室 │2.7 │
├──────────┼─────────────┼────────────────┤
│病房 │六人病房 │6.0× 6.0 │
│ ├─────────────┼────────────────┤
│ │三人病房 │3.6×6.0 │
│ ├─────────────┼────────────────┤
│ │辅助用房 │3.6×4.5 │
├──────────┼─────────────┼────────────────┤
│门诊 │诊室 │3.3×4.2 │
│ ├─────────────┼────────────────┤
│ │诊室 │3.3×4.5 │
├──────────┼─────────────┼────────────────┤
│手术室 │大间 │6.0×6.0 │
│ ├─────────────┼────────────────┤
│ │中间 │4.5×6.0 │
│ ├─────────────┼────────────────┤
│ │小间 │4.2×4.8 │
├──────────┼─────────────┼────────────────┤
│X光室 │ │6.0×6.0 │
├──────────┼─────────────┼────────────────┤
│化验室 │ │4.5×6.0 │
└──────────┴─────────────┴────────────────┘
四、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