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4.可燃、有毒气体充装站的监测仪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灵敏,并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内;
  5.建立仪器、仪表、设备台账并按规定校验,仪器、仪表、设备建档率达100%,所有计量仪器设备应满足有关计量要求;
  6.压力管道应100%进行在线检验,充装用装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并有试验结果记录和试验人员签字,压力容器等其他特种设备应达到100%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证、进行定期检验,充装站使用的安全附件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
  7.充装站的自有罐车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及IC卡,并经定期检验合格;
  8.液化气体充装站应具备充装质量计量器具和防超装、超限措施,并满足以下要求:
  (1)配备充装质量计量控制装置,实现现场和远程两项控制、监视功能;
  (2)设置防超装(超压)、超限装置和超装报警装置;
  (3)配备电子衡器,以对完成充装的罐车进行充装量的复检和计量;
  9.罐车充装应当具备紧急切断功能和充装系统紧急停车功能,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停止充装和系统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应能在充装操作点 5米以内或在控制室内启动,液化气体罐车充装台的液相管道上应装设紧急切断阀;
  10.应具有对超装罐车进行卸车的设施;
  11.充装站应配备对泄漏的有毒介质进行处理的装置,如液氯充装站应配备碱喷淋装置,液氨充装站应配备水喷淋装置;
  12.低温液体充装站应配备对充装设备和罐车上阀门、仪表、管道连接头等处冻结时的解冻设施,严禁用敲打和明火加热方式解冻;
  13.天然气充装站应具备对气体含水量和硫化氢含量的检测装置;
  14.液氯、液氨等有毒介质充装站应配备有防护面具、呼吸器,且做到人人会熟练使用,低温液体充装站应为操作人员配备防止低温灼伤的防护用品。
  四、充装过程中的特别安全要求
  1.充装前严格查验运输许可证、罐车使用证及IC卡、罐体检验合格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检查罐车警示灯具、标志、罐体告示牌、颜色、环表色带和罐体外观损伤情况等;
  2.采取防止罐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
  3.可燃气体罐车的静电接地设施应与装卸台地线网接牢;
  4.可燃气体充装站内操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明火和防止静电危害;
  5.充装过程实行微机管理,配置读卡器,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管理系统》,对充装罐车进行读、写记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