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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6.设备管理制度;
  7.人员培训制度;
  8.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记录,其中包括:罐车使用证及其IC卡的查验记录,罐车充装前和充装后检查记录,充装质量复检记录,超装气体的卸车处理记录,安全检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安全教育记录,信息反馈记录,人员培训考核记录,设备、仪表的运行、巡检、检修记录等。
  (二)安全管理体系运转要求。
  1.各项制度已建立并得到贯彻执行;
  2.对于购买、充装剧毒化学品的,要查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进行记录;
  3.对罐体内介质有置换要求的,充装站应核查置换合格报告或证明文件,并进行记录,否则不予充装;
  4.对各项查验内容和充装情况均应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可追踪性;
  5.进入可燃气体充装区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罐车必须经充装前检查合格具备装卸条件,配置好防火帽等方可进入充装站区;
  6.在通风不良且有发生窒息、中毒等危险场所内的操作、处理活动必须由2名以上佩戴自供式防护面具的操作人员进行,并有监护措施;
  7.应在重要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报警电话;
  8.应急救援的实施情况,包括:
  (1)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抢险、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
  (2)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3)每次应急救援演练的过程和讲评应进行记录。
  三、资源条件
  (一)技术力量。
  1.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管理技术人员,专职安全技术负责人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工艺流程控制业务;
  2.压力容器管理及操作人员、充装管理及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证书)上岗,每工班持证充装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名;
  3.每工班应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4.充装单位的自有罐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二)设备和场地要求。
  1.充装站的设置应符合建筑、安全、环保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应具有专用的罐车充装场地,充装场地应满足罐车回转半径和停靠位置的要求且场地地面强度、水平度符合充装要求,可燃气体充装站的储存区与充装场地之间应有符合消防规定的隔断;
  3.应具有相应的储存设备和专用的装卸车设备,可燃气体充装设备应安装防止设备、管道静电积聚的设施(主要包括接地链、接地线、接地栓、接地网、静电跨线并附静电接地报警器等),并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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