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装要求
1.葡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葡萄包装箱上应有英文标出产地、果园、包装厂名称或相应注册号,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
(四)冷处理要求
1.葡萄应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冷处理技术指标为1.1℃或以下持续15天以上。
2.果温探针可放在果穗中间,不插入葡萄果实中。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印方对每批输华葡萄应2%比例实施出口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应注明“该批货物符合2005年4月11日在新德里签署的《印度输华葡萄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This consignment of grapes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grapes from India to China signed at New Delhi on April 11,2005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ed by China”)。
2.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六、进境要求
(一)允许入境港口
大连、天津、北京、青岛、南京、上海。
(二)有关证书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进境葡萄是否附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核查由船运公司下载的冷处理记录和由印方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
(三)进境检验检疫
1.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第十二节的有关规定,对进境葡萄实施检验检疫。
2.经冷处理培训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对以下冷处理要求进行核查:
(1)核查冷处理温度记录。任何一个果温探针温度记录均须达到1.1℃或以下,并连续15天或以上。
(2)果温探针安插的位置须符合附1要求。
(3)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见附2)。任何果温探针校正值不应超过±0.3℃。温度记录的校正检查应在对冷处理温度记录核查后,初步判定符合冷处理条件的情况下进行。
3.冷处理无效判定。
不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第2点情况之一的,则判定为冷处理无效。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