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管理公司股东资料;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五)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六)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十五、第一百二十四条修改为:“《
公司法》第
147条第一款和《
证券法》第
131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三十六、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三十七、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
公司法》第
147条第一款和《
证券法》第
131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十八、第一百四十条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三名为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两名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符合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事担任。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