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二)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二十三、增加第九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第九十三条修改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制订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年度借款余额、公司资产用于融资的抵押额度以及公司对外年度贷款担保总额度;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额度内,决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和转让属下公司产权的方案;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调整;
(十二)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并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总经理在提名时,对被提名人员的分工及职权范围要予以明确;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八)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五、第九十六条修改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二十六、第九十八条修改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如副董事长不能代为履行,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董事长履行职权,以上两种情况均须报公司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