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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批复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二)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二十三、增加第九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第九十三条修改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制订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年度借款余额、公司资产用于融资的抵押额度以及公司对外年度贷款担保总额度;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额度内,决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和转让属下公司产权的方案;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调整;

  (十二)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并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总经理在提名时,对被提名人员的分工及职权范围要予以明确;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八)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五、第九十六条修改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二十六、第九十八条修改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如副董事长不能代为履行,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董事长履行职权,以上两种情况均须报公司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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