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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批复

  十二、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删除原第四十二条。

  十四、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无法就推举主持会议的股东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十五、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书面同意的,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十六、增加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十七、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十八、第六十条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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