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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4 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维护性要求。
  数据库系统建设参考标准见附件。

3.运行管理

  3.1 国家畜禽标识中央数据库建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子数据库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牵头建立。
  3.2 数据传输管理
  3.2.1 基础信息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利用计算机终端将区域信息、机构信息、人员档案等内容通过互联网上传至中央数据库。
  3.2.2 标识信息
  3.2.2.1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填报本辖区畜禽标识需求时间、数量、畜禽种类等信息,利用中央数据库系统申请标识订购。
  3.2.2.2 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登录中央数据库系统对县级机构的畜禽标识订购申请进行审核。
  3.2.2.3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提交的畜禽标识订购申请进行审批,并按照招标结果,选出畜禽标识生产厂商。同时将审核意见及选出的生产厂商名称等信息发送到中央数据库。
  3.2.2.4 中央数据库系统生成畜禽标识编码和二维码数据。
  3.2.2.5 耳标生产任务由中央数据库统一下达。耳标生产厂与中央数据库建立网络通道,并将生产结果和发货信息返回到中央数据库。
  3.2.2.6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畜禽标识后,核对畜禽标识包装箱信息,利用中央数据库系统签收畜禽标识,并将发放和申领信息传回中央数据库。

4.系统安全保障

  4.1 中央数据库和省级子数据库之间建立专用数据通道,利用虚拟专线(VPN)等技术对数据传输进行加密;
  4.2 安装硬件防火墙和防病毒设施,保障中央数据库和省级子数据库系统安全。
  4.3 中央数据库和省级子数据库系统建立数据库安全存储机制,采用双机热备和容载系统保证数据安全。
  4.4 中央数据库系统设定安全访问权限控制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用户访问中央数据库和省级子数据库。
  4.5 采用硬件加密技术对数据库终端访问用户进行管理和控制。
  4.6 设立专门数据中心机房,配备监控、防火、防盗等运行环境保障设施。
  4.7 系统建设和运行技术资料应妥善保存,建立严格的内部查询制度。
  4.8 中央数据库和省级子数据库定期备份,保障数据库系统的故障备份。
  4.9 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档案保存年限,将超出规定年限的数据从数据库中移出归档。

5.数据库维护

  5.1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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