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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1.5.2 主标抗拉力
  耳标单件整体拉伸时,耳标头和耳标面脱离的断裂力大于230N。
  2.1.6 耐温性能
  在-30-50℃的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不应发生脱离、变形、折裂,正常使用时钳压不破碎。
  2.1.7 工艺要求
  耳标不应出现缺料、溢料、塌坑、冷料、气泡、变形、分层等缺陷。
  2.2 包装要求
  产品包装符合NY 534-2002规定。大、中、小包装表面须注明耳标数量及编码起止号。

3.耳标管理

  3.1 订购
  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统一招标订购。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牲畜耳标的订购计划,并将订购计划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本省的耳标订购计划通过耳标订购网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通过网络将耳标生产计划通知耳标生产企业。
  3.2 供应
  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供应,逐级发放。
  散养户由村级动物防疫员代领取耳标;规模饲养场由场方防疫员领取耳标。
  3.3 贮存
  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无化学品及有毒物品等污染的库房内。
  3.4 回收
  猪牛羊加施的牲畜耳标在屠宰环节由屠宰企业剪断收回,交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3.5 销毁
  回收的耳标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
  3.6 检查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饲养、出售、运输、屠宰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3.7 记录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牲畜耳标的订购、发放、使用等情况的登记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做好牲畜耳标的回收、销毁等情况的登记工作。
  3.8 监督管理
  农业部定期组织对全国范围内牲畜耳标抽查,进行质量检测,并公布质量检测结果。

  附件4
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管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系统建设、运行、安全、维护等工作。

2.数据库系统建设


  建立国家畜禽标识中央数据库和省级子数据库。中央数据库存储全国范围内畜禽标识及编码、养殖档案、系谱档案、防疫档案、检疫证章、移动监督、产品标识和追溯管理等数据信息。省级子数据库存储本省范围内相关数据信息,与中央数据库保持同步数据更新。
  数据库内容、结构、命名、数据分区及交换格式等设计应满足:
  2.1 实时查询、汇总、统计分析与报表生成等功能要求;
  2.2 网络互联互通要求;
  2.3 现有数据存储总量和应用发展的升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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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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