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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24号公告--发布《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拖拉机 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植物保护机械》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附件2:
  编号:CNCA-05C-029:2006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植物保护机械

  2006-08-15发布                            2006-12-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及程序
  3.1 认证申请
  3.1.1 认证单元的划分
  3.1.2 申请文件
  3.2 型式试验
  3.2.1 送样
  3.2.2 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检验项目及方法
  3.2.3 检测机构
  3.3 初始工厂审查
  3.3.1 审查内容
  3.3.2 审查时间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1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3.4.2 初始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
  3.4.3 认证结论的评定与批准
  3.4.4 认证时限
  3.5 获证后的监督
  3.5.1 监督频次
  3.5.2 监督方式及内容
  3.5.3 监督结果的评价
  4 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4.1 认证证书的维持
  4.2 认证证书的变更
  4.2.1 扩大获证产品范围
  4.2.2 缩小获证产品范围
  4.2.3 认证证书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变更
  4.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5.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5.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限制
  5.3 加施方式
  5.4 加施位置
  6.收费规定
  附件1:同一工厂认证单元划分表
  附件2:植保机械产品安全关键件及一致性检查清单
  附件3: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通过液力、气力、热力分散并喷射农药,用于防治植物病、虫、害和/或其他生物侵害的机具,包括背负式喷雾喷粉机、背负式动力喷雾机、背负式喷雾器、背负式电动喷雾器、压缩式喷雾器、踏板式喷雾器、烟雾机、担架(手推、车载)式机动喷雾机、喷杆式喷雾机、风送式喷雾机等。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及程序

  3.1 认证申请
  3.1.1 认证单元的划分
  3.1.1.1 同一工厂1)认证单元依据产品的主要结构原理、作业方式、安全要求相近的原则划分,具体见附件1。不同工厂生产的产品不能划为同一认证单元。
  3.1.1.2 工厂申请认证时,按认证单元申请,同一制造商不同工厂申请认证时,按各工厂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3.1.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时,认证委托人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结构示意图、产品及关键件明细表、质量手册、工商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书(若要求认证证书标注产品商标,提供复印件)及其他资料。
  若认证委托人为销售商或进口商时,还应提供其与工厂订立的有关认证的合同副本。
  若委托他人申请认证时,还应提交委托书和其与受委托人订立的有关认证的合同副本。
  3.2 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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