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24号公告--发布《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拖拉机 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植物保护机械》


  附件3: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 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