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厂是指对认证产品最终制造、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
3.2.2 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检验项目及方法
3.2.2.1 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为:
GB 18447.1 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 安全要求
3.2.2.2 型式试验检验项目为GB 18447.1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3.2.2.3 型式试验依照GB 18447.1规定的试验标准和要求进行。
3.2.2.4 型式试验时,检测机构应按认证机构要求核查型式试验样机的主要技术规格。
3.2.3 检测机构
型式试验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3.3 初始工厂审查
3.3.1 审查内容
3.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3.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从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标记与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
2)认证产品的主要结构及参数与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
3)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关键件与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
产品安全关键件及一致性检查清单见附件2。
若对上述内容有疑义时,审查员可对认证产品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抽取一台产品,送到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3.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3.3.2 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在特定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人日数根据认证委托人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工厂为3至8个人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1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型式试验通过;
当检测结果有易于整改的不合格项时,允许整改,整改合格后,型式试验通过;
当检测结果有不易于整改的不合格项时,型式试验不通过。
3.4.2 初始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
当审查结果无不符合项时,工厂审查通过;
当审查结果为非系统性失效时,允许整改,整改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验证合格后,工厂审查通过;
当审查结果为系统性失效时,工厂审查不通过。
3.4.3 认证结论的评定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通过,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3.4.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认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主要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认证证书制作时间。在一般情况下,认证时限不超过90天。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天(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10天,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工厂递交有效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认证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
3.5 获证后的监督
3.5.1 监督频次
3.5.1.1 一般情况下获证后的第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监督时间间隔一般为12个月左右。
3.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认证证书持有者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3.5.2 监督方式及内容
3.5.2.1 监督方式
认证后的监督方式为:工厂监督审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产品抽样检测。
3.5.2.2 工厂监督审查
获证后,每年抽取附件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部分内容进行工厂监督审查,其中第3、4.1、4.3、4.5、5、9条为必查项目,每4年内的监督审查范围应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
获证后每5年,应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次工厂审查相同。
每个工厂的每次复查时间一般为1至4个人日。
3.5.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对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3.5.2.4 (必要时)产品抽样检测
当出现3.5.1.2所述之一情况时,应从相关认证单元中抽取一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测标准与型式试验相同。
抽样人员由认证机构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