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出县域空间分区管制原则;
(五)提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方案;
(六)提出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策略。
第二十二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
要进行区位、经济基础及发展前景、社会与科技发展分析与评价;认真分析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村镇建设现状,提出县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
(二)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空间布局方案,并划分经济区。
(三)预测县域人口规模,确定城镇化战略。
要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县域总人口数量构成情况及分布状况,确定城镇化发展战略,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
(四)划定县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
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要求,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结构。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五)确定县域村镇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
明确村镇层次等级(包括县城─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确定各乡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建设标准。提出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
(六)制定重点城镇与重点区域的发展策略。
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区及中心镇区的发展定位和规模,以及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的规划原则。
(七)确定村庄布局基本原则和分类管理策略。
明确重点建设的中心村,制定中心村建设标准,提出村庄整治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
(八)统筹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制定专项规划。
提出分级配置各类设施的原则,确定各级居民点配置设施的类型和标准;因地制宜地提出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避免重复建设。
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教科文卫、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规划。
(九)制定近期发展规划,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及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