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产烟雾类、摩擦类产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买氯酸钾时,应向销售单位出示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配合销售单位做好氯酸钾流向登记工作;购买的氯酸钾不得转卖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3.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调查摸底,尽快掌握本地区氯酸钾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基本情况,指导、监督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并完善流向登记制度,强化对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氯酸钾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过程监督。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烟花爆竹生产用药物(以下简称烟花爆竹药物)进行安全检测。
1.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建立严格的氯酸钾购买、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健全购买、使用档案,如实记录购买、使用情况,并留存三年备查。同时,要定期将购买、使用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2.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依托有烟花爆竹安全检测资质的机构,以日常巡检、定期和不定期抽检等多种形式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日常检测机制。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在专项治理期间,重点检验产品中是否违规使用了氯酸钾,发现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
(三)疏堵结合。积极鼓励和支持氯酸钾替代药物以及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在使用高氯酸钾的同时,各地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开展氯酸钾替代药物以及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工作,大力推广应用成熟的科研成果。对已经经过科技部门技术鉴定的氯酸钾替代药物,如"芳香环保安全型"、"华安一号"等药物,要加大宣传、推广应用力度,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通过氯酸钾替代药物以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为全面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条件。
三、进度安排
专项治理的时间是2006年8月至2007年1月,分四个阶段展开:
(一)第一阶段(2006年8月),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部署、宣传动员。具体工作:
1.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深入宣传,认真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各地的实施方案于2006年8月31日前分别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和质检总局(监督司)。
2.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