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全国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的重点镇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严重影响饮用水安全的镇。供水不安全指以下四种情况:①存在“水质型”缺水(指因供水水源存在高砷、高氟、高铁锰、苦咸水等情况,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以致无法正常利用,不能满足供水要求);②水源单一,水源安全保障率低,供水受季节影响严重;③水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水源水质事故时有发生;④净水工艺落后、设施老化,供水水质达不到《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或《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的要求。
2.缺水镇。缺水是指以下两种情况:①供水设施能力不足(包括管网输配设施不足等),Ⅰ、Ⅱ建筑气候区内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低于160L/人·d;Ⅲ、Ⅳ、Ⅴ建筑气候区内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低于200L/人·d;Ⅵ、Ⅶ建筑气候区内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低于140L/人·d。(注:①)②供水水源不足,难以满足镇近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需要开发建设新的水源工程。
二、指导思想
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城镇饮用水安全,改造、建设重点镇供水设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编制原则
1.突出建设与改造的科学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2.突出建设与改造的经济性、可行性,注重资源节约,落实“四节”。
3.改造为主,现有设施利用与新建相结合,近期与远期相结合。
4.统筹规划,联建共享,区域资源互补,共同发展。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
国务院研究饮用水安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6]22号)
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