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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全国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全国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的通知
(建办综函[200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居民饮水和饮水安全问题。“十五”期间,为解决重点镇的饮水安全及配套设施建设问题,国家用国债资金启动建设了一大批重点镇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使部分重点镇“吃水难”等问题得到了缓解,同时也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为了继续做好“十一五”和2011年-2015年重点镇供水工程建设,经与国家发改委商定,我部将组织编制《全国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范围、水平年和目标

  (一)规划范围

  重点镇,是指2004年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04]23号)公布的重点镇以及各省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镇(均不含县城关镇)。

  (二)规划期限

  近期规划2006年-2010年,远期规划2011年-2015年,以近期规划为重点。

  现状年为2003年-2005年,规划现状水平年为2004年。

  (三)规划目标

  供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供水水质达到有关标准的要求,供水水压满足安全供水的要求。

  二、主要编制内容

  1、国家安排国债资金的供水设施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2、重点镇供水设施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3、重点镇供水设施规划目标;

  4、重点镇供水设施规划项目及工程建设规模;

  5、工程投资;

  6、工程效益分析;

  7、供水设施建设保障措施与实施建议。

  编制规划的具体要求,详见《全国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编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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