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23号公告
鉴于国家已颁布部分消防产品新版国家标准,为保证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现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产品认证的相关事项和要求公告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经征求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我委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特则部分依据新版标准的变化作出了适当调整,具体变更见附件;
二、对于新申请强制性认证的相关消防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变更的实施规则和新版标准执行;
三、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相关消防产品,由指定认证机构在换发证书截止日期(见下表)前,按变更实施规则和新版标准换发认证证书,否则认证机构将注销其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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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换发证书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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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洒水喷头 │ │
│ ├─────────────────┤2006年12月31日 │
│ │湿式报警阀 │ │
│ ├─────────────────┤ │
│ │水流指示器 │ │
│ ├─────────────────┼───────────┤
│ │压力开关 │2007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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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报警产品 │点型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 │2007年6月1日 │
│ ├─────────────────┤ │
│ │点型感温火灾报警探测器 │ │
│ ├─────────────────┤ │
│ │火灾报警控制器 │ │
│ ├─────────────────┤ │
│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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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特则部分修订对比表
2.火灾报警产品特则部分修订对比表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特则部分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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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特则内条款号│ 原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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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1中洒水 │洒水喷头:GB5135-93 │洒水喷头: │采用新标准中的 标│
│ │喷头、湿式报│湿式报警阀:GB797-89 │GB5135.1-2003 │ 准号 │
│ │警阀、水流指│水流指示器:GA32-92 │湿式报警阀: │ │
│ │示器、压力开│压力开关:GA29-1992 │GB5135.2-2003 │ │
│ │关的“认证依│ │水流指示器: │ │
│ │据” │ │GB5135.7-2003 │ │
│ │ │ │压力开关: │ │
│ │ │ │GB 5135.10-20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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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附件1中1.洒│ │增加4) │根据新标准GB5135.1│
│ │水喷头“单元│ │结构形式(本体、溅水 │-2003中组批的规定 │
│ │划分” │ │盘、密封结构、动作机 │增加。 │
│ │ │ │构)不同,不能作为一 │ │
│ │ │ │个单元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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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附件1中1.洒 │1.选取申请单元中一 │1.选取申请单元中一个 │根据新标准GB5135.1│
│ │水喷头“主送│个规格做为主型的样品 │规格做为主型的样品: │-2003中检验项目和 │
│ │样品的数量”│:130只(热敏感元件60 │250只(热敏感元件30 │试验方法的规定,进│
│ │ │只); │只); │行修订。 │
│ │ │2.对于分型产品,同 │2.对于分型产品,同种 │ │
│ │ │种材料,同一生产工艺 │材料,同一生产工艺, │ │
│ │ │,同一公称口径的不同 │同一公称口径的不同公 │ │
│ │ │公称动作温度的样品: │称动作温度的样品:150 │ │
│ │ │70只(热敏感元件60只 │只(热敏感元件30只) │ │
│ │ │);同一公称动作温度 │;同一公称动作温度 │ │
│ │ │,工艺、材料相同,安 │,工艺、材料相同,安 │ │
│ │ │装位置和水的分布不同 │装位置和水的分布不同 │ │
│ │ │的样品:70只; │的样品:130只; │ │
│ │ │3.抽样时,同时抽取与 │3.抽样时,同时抽取与 │ │
│ │ │所送样品数量相同的备 │所送样品数量相同的备 │ │
│ │ │用样品。 │用样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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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附件2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 │按新标准中规定修改│
│ │3.1.1.1主型 │5135-1993《自动喷水 │5135.1-2003《自动喷 │ │
│ │产品检验项目│灭火系统 洒水喷头的 │水灭火系统 第1部分洒 │ │
│ │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水喷头》规定的除耐环 │ │
│ │ │规定的除环境温度的适 │境温度性能、耐潮湿气 │ │
│ │ │应性能、灭火性能以外 │体腐蚀性能、灭木垛火 │ │
│ │ │的全部适用项目。 │性能以外的全部适用项 │ │
│ │ │ │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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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附件2 │3.1.1.2.1 公称动作温 │公称动作温度与主型产 │按新标准中的 规│
│ │3.1.1.2分型 │度与主型产品不同的分 │品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 │定修改 │
│ │产品检验项目│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项目为GB5135.1-2003 │ │
│ │ │GB5135-1993《自动喷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
│ │ │灭火系统 洒水喷头的技 │第1部分: 洒水喷头》 │ │
│ │ │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中 │中的下列适用项目:6.1 │ │
│ │ │的4.1、4.5、4.6、4.9 │、6.2、6.3、6.7、6.8 │ │
│ │ │、4.11、4.12、5.1。 │、6.11、6.13、6.14、 │ │
│ │ │3.1.1.2.2 安装方式和 │6.19、6.30。 │ │
│ │ │洒水形状与主型产品不 │安装位置和水的分布与 │ │
│ │ │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 │主型产品不同的分型产 │ │
│ │ │为GB5135-1993《自动 │品检验项目为GB5135.1 │ │
│ │ │喷水灭火系统 洒水喷 │-2003《自动喷水灭火 │ │
│ │ │头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 │系统 第1部分 洒水喷 │ │
│ │ │法》中的4.1、4.2、4.3 │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 │ │
│ │ │、4.4、4.6、4.8、4.10 │:6.1、6.2、6.3、6.4 │ │
│ │ │、5.1。 │、6.5、6.6、6.8、6.10 │ │
│ │ │ │、6.12、6.20、6.25 │ │
│ │ │ │、6.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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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附件2 3.1.2│见附表1 │见附表2 │根据新标准的规定修│
│ │单项判定规则│ │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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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附件2 │每种主型产品的样品13 │每种主型产品的样品25 │根据新标准检验规则│
│ │ 3.1.4.3 │0只;同种材料、同一 │0只;同种材料、同一 │的规定修改。 │
│ │ 样品数量 │生产工艺、同一公称口 │生产工艺、同一公称口 │ │
│ │ │径,不同公称动作温度 │径,公称动作温度不同 │ │
│ │ │的分型产品样品70只; │的分型产品样品150只 │ │
│ │ │同一公称动作温度、工 │,公称动作温度不同的 │ │
│ │ │艺、材料,不同安装方 │热敏感元件各30只;同 │ │
│ │ │式或洒水形状的分型产 │一公称动作温度、工艺 │ │
│ │ │品样品50只。不同公称 │、材料,安装位置和水 │ │
│ │ │动作温度、不同公称直 │的分布不同的分型产品 │ │
│ │ │径的玻璃球各60只。抽 │样品130只。抽样时, │ │
│ │ │样时,同时抽取与所送 │同时抽取与所送样品数 │ │
│ │ │样品数量相同的备用样 │量相同的备用样品。 │ │
│ │ │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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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附件2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 │根据新标准中检验规│
│ │ 3.2.1.2 │797-1989《自动喷水 │5135.2-2003《自动喷 │则的规定修改。 │
│ │ 分型产品 │灭火系统 湿式报警阀 │水灭火系统 第2部分湿 │ │
│ │ │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式报警阀、延迟器、水 │ │
│ │ │》中的4.11、4.12、4.14│力警铃》中的4.1、4.4 │ │
│ │ │、7.1。 │、4.7、4.8、4.9、4.1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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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附件2 │ 见附表3 │ 见附表4 │根据新标准的规定修│
│ │ 3.2.2 │ │ │改。 │
│ │单项判定准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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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附件2 │装配载荷控制器具: │1.装配载荷控制器具 │根据新标准规定增加│
│ │ 表5 │20N·cm~60N·cm; │:满足生产要求 │ │
│ │洒水喷头生产│±0.5 N·cm。 │2. 装配载荷校准器 │ │
│ │检验设备最低│2mm;±0.001 mm │具:20N·cm~60N·cm;│ │
│ │ 配置要求 │ │±0.5 N·cm。 │ │
│ │ │ │2mm;±0.001 m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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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附件2 │ 无 │ 布水试验装置 │根据新标准规定增加│
│ │ 表5 │ │ │ │
│ │洒水喷头生产│ │ │ │
│ │检验设备最低│ │ │ │
│ │ 配置要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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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水流指示器 │检验的依据为GA32-92 │检验的依据为 │采用新标准,其标准│
│ │ 3.3.1.1 │ │GB5135.7-2003 │编号变更,技术内容│
│ │ 3.3.1.2 │ │ │未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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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压力开关 │检验的依据为GA29-92 │检验的依据为 │采用新标准,其标准│
│ │ 3.4.1.1 │ │GB5135.10-2006 │编号变更,技术内容│
│ │ 3.4.1.2 │ │ │未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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