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
(2006年6月27日 法[2006]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得到加强,文书制作水平总体上有较大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裁判文书简单罗列证据,没有完整叙述案件事实;有的裁判文书说理缺乏针对性,没有围绕诉争焦点展开;有的裁判文书引用法条错误、错漏字很多,存在严重的低级错误,损害了裁判文书作为记录裁判过程、展示司法公正载体的形象和权威性。为了进一步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步伐,加强民事裁判文书的辨法析理作用,规范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严格按照《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原则要求,加强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在1992年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基础上,根据民事案件的特点,积极探索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要保证改革在保持国家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原则下进行,对民事裁判文书的基本框架不应随意变动。要强调案件事实的公开性和完整性、证据认定的逻辑性、判案理由的说理性以及文字语言的准确性,突出对重点争议证据的认证说理以及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辨法析理;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做到简繁得当;对于难以通过文字表述的内容,可以通过附图、附表等适当方式予以表达;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直接公开的内容,可以采用附件等形式予以表述,附件只送达当事人,对外不得公开。
二、要把制作民事裁判文书作为记录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重要手段。对程序的表述要力求精要,抓住主要环节,不纠缠于细枝末节、面面俱到;对相关证据的分析和认证要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对事实中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要直接陈述,防止证据的简单罗列和重复。对于审理案件的重要程序事项和诉讼活动要明确表述,包括原告起诉、上诉人上诉时间,重要的诉讼文件和证据提交、转递情况,因管辖异议、中止诉讼、委托鉴定等导致审理时间延长的程序事实,采取诉前或诉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