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明确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召开民主理财会议。
第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应按规定程序产生,认真履行职责,要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定期进行财会知识培训。
第九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工作流程,所有经济活动手续必须齐全。
第十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按期编制财务报表,按要求向部、省、县报送相关报表及材料。
第十一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会计档案柜(室),加强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经济合同、财务公开底稿等文字材料以及电子数据等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公开,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全面。群众普遍关心和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要逐项逐笔公开。
第十三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经部门)的审计监督,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发生下列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
1. 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
2. 土地补偿费及其他转移性资金的收支;
3. 发生数额较大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
4. 其他重大的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使用农业部认定或监制的符合新《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标准的农村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软件,建立健全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定期组织对财会人员有关财会知识、政策法规、电算化管理等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农业部及省(区、市)农经部门对“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抽查。示范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称号,收回其称号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