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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南非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2006)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进境柑橘是否附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核查由船运公司下载的冷处理记录和由 DOA官方检疫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
  (三)进境检验检疫。
  1.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第十二节的有关规定,对进境柑橘实施检验检疫。
  2.经冷处理培训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对以下冷处理要求进行核查:
  (1)核查冷处理温度记录。任何一个果温探针温度记录均应达到-0.6℃或以下,并连续24天或以上。如果温度超过0℃,则冷处理无效。
  如果随航冷处理过程中部分时间段的温度高于-0.3℃,则冷处理时间相应延长8小时,如高于-0.3℃温度的时间段超过或跨过1天,则按超出天数每天增加8小时来确定冷处理的延长时间。
  (2)果温探针安插的位置须符合附1要求。
  (3)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方法见附2)。任何果温探针校正值不应超过0℃±0.3℃。温度记录的校正检查应在对冷处理温度记录核查后,初步判定符合冷处理条件的情况下进行。
  3.冷处理无效判定。
  不符合第七条第(三)项第2点情况之一的,则判定为冷处理无效。
  八、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冷处理结果无效的,不准入境。
  (二)经检验检疫发现包装不符合第六条第 (三)项有关规定,该批柑橘不准入境。
  (三)发现有来自未经DOA注册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生产加工的柑橘,不准入境。
  (四)发现地中海实蝇、非洲蜡实蝇或苹果异形小卷蛾活虫,则对该批柑橘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并暂停南非柑橘输华;如发现石榴螟,则对该批柑橘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并在本出口季节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柑橘输华。
  (五)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检疫处理。
  九、其他检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进境柑橘的安全卫生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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