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工程建设投入以地方为主,中央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补助投资从现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及相关水利项目投资中安排。各级水利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相关项目和资金支持,确保工程顺利实施。试点工程从2006年开始,2008年结束,建设时间为3年。工程完成后,经省级水利部门初验,由水利部组织竣工验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根据文件精神,抓紧做好试点小流域的选定工作,编制试点工程实施方案,并于10月底前报我部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小流域名额见附件。
附件:
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试点工程小流域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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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小流域数量(条) │小流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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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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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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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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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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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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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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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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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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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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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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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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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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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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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 4 │ │
├────────┼───────────┼────────────────────┤
│ 河南省 │ 2 │ │
├────────┼───────────┼────────────────────┤
│ 湖北省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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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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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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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区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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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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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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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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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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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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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区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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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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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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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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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区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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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区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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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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