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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工作大纲和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程序的通知


  (一)参加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和咨询专家组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就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优先承担有关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五)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咨询专家组会议以及委员会组织的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各项活动;

  (二)按时完成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按时完成所承担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并根据委员会秘书处的要求提交有关控制标准的建议稿;

  (四)对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提出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并定期反馈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五)按照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咨询专家不得以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和其他与内部控制标准建设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立即解聘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委员会秘书处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秘书处的具体职能如下:

  (一)在主席及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等会议和活动,准备会议材料并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委员;

  (二)负责委员会与委员之间、委员会与咨询专家组之间的沟通与联络,以及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上传下达;

  (三)组织起草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统筹协调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四)跟踪管理委员和咨询专家承担的内部控制科研课题;

  (五)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管理委员会的财务;

  (七)代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办理与内部控制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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