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第九条 委员因工作变动和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委员会主席批准后调整并公布。
第三章 咨询专家组
第十条 委员会下设若干咨询专家组。
咨询专家组可根据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工作需要进行增设、删减或合并。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组成员由咨询专家组成,各咨询专家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
咨询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由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提名,报委员会主席同意后确定。组长、副组长可由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组可设立若干项目研究小组开展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本小组开展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咨询工作的重要事项。咨询专家组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咨询专家组会议时间及会议议题由咨询专家组组长提出,报秘书处备案。
咨询专家组会议由咨询专家组组长主持,本组全体咨询专家参加。组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咨询专家组组长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咨询专家组召开本小组会议,可邀请其他咨询专家组的咨询专家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委员会主席批准,可由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召开咨询专家全体会议。
第四章 咨询专家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由委员会秘书处聘任,聘期两年,均为兼职。聘期届满时,根据工作情况续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企事业单位、职业团体、中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等方面的代表。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选聘部分境外专家学者担任国际咨询专家。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享有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