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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工作大纲和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程序的通知

  (五)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第九条 委员因工作变动和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委员会主席批准后调整并公布。

第三章 咨询专家组

  第十条 委员会下设若干咨询专家组。

  咨询专家组可根据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工作需要进行增设、删减或合并。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组成员由咨询专家组成,各咨询专家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

  咨询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由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提名,报委员会主席同意后确定。组长、副组长可由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组可设立若干项目研究小组开展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本小组开展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咨询工作的重要事项。咨询专家组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咨询专家组会议时间及会议议题由咨询专家组组长提出,报秘书处备案。

  咨询专家组会议由咨询专家组组长主持,本组全体咨询专家参加。组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咨询专家组组长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咨询专家组召开本小组会议,可邀请其他咨询专家组的咨询专家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委员会主席批准,可由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召开咨询专家全体会议。

第四章 咨询专家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由委员会秘书处聘任,聘期两年,均为兼职。聘期届满时,根据工作情况续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企事业单位、职业团体、中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等方面的代表。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选聘部分境外专家学者担任国际咨询专家。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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