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与委员、咨询专家联系,及时汇报工作情况,并向委员会有关领导传达委员、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讨论、协调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委员会工作大纲,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中重大控制程序、内容和方法的选择,具有广泛影响的内部控制标准的制定、发布和实施,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时间及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提出,报经委员会主席并商副主席批准后召开,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全体会议由主席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主席或秘书长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第二章 委员
第六条 委员由财政部聘任,委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和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理论界、会计职业团体和中介机构等方面的代表。
第七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提前获取会议文件资料;
(二)对上述各种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咨询意见;
(三)及时获得咨询专家组对有关内部控制项目的研究报告,以及委员会、咨询专家组、秘书处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四)在委员会秘书处的组织、协调下,经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就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与实施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
(五)就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六)优先取得委员会有关内部控制标准的资料和正式出版物。
第八条 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委员会全体会议,参加委员会举办的研讨会等各项活动;
(二)按时完成委员会布置的研究课题和工作任务;
(三)对委员会提请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
(四)就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并向委员会提供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实施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