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6日)废止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农[2006]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2005年,中央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并制定了《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农[2005]11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提高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各地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财政部、水利部结合一年来《办法》的实施情况,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