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异议处理
个人参加养老保险信息属于正面信息,信息使用产生异议的可能性不大。单位欠费信息和应参保未参保信息则属于负面信息,可能会引起异议。因此,商业银行在使用该信息时要注意把握分寸。随着信息整合工作的不断推进,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将会提高。
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三方应通力合作,共同努力,通过以下几个途径避免信息异议纠纷的发生:1.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进行事前预防,事先建立对数据的纠错机制; 2.做好数据传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3.合法规范地使用数据,商业银行查询该数据库必须经本人(本单位)书面授权,并且按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具体操作;4.建立高效的异议处理机制,在短时间内解决异议问题;5.商业银行对获知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社保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在具体操作中,个人(单位)认为其信用报告中社保信息部分存在差错时,可以直接向其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资料,也可以由本人 (本单位)或委托他人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商业银行发现个人或单位信用报告中的社保信息与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不一致时,应启动现有的审核程序进行调查核实,不得因此中断信贷审查程序。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向其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资料,并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告,由人民银行统一与劳动保障部沟通处理。
人民银行如果发现信息可能存在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部进行协查, 由劳动保障部予以核查,并尽快回复核查结果。
六、试点地区和时间安排
(一)试点地区安排
第一批试点地区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大连市、江苏省南京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广州市、四川省成都市和陕西省西安市,逐步向全国推广,争取在年底前扩大到半数以上的省市。
(二)试点时间安排
1.2006年7月底前,确定数据接口标准,开发接口程序,进行测试,并完成试点城市数据的首次交换。
2.2006年8月,进行数据比对、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3.2006年9月底前,实现社保信息入库并供商业银行查询。
4.2006年第四季度,进行试点推广工作,年底前争取全国实现数据交换的省份达到半数以上。
5.在适当时间,双方(或参与征信系统建设的多方)共同开展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社保信息有关情况的社会宣传工作,以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和政务协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