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共享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库与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之间定期通过光盘、磁带等介质或网络传输等形式实现数据交换,同时建立包括人员、介质和网络管理等内容的数据交换流程,确保数据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在技术条件不具备时,数据交换先采取按季度交换的方式,然后逐步过渡到按月交换。双方于每季度或每月结束25日内互相提供信息。信息提供方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按时提供信息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尽快实现信息更新。
  五、共享信息的使用及异议处理
  (一)共享信息的使用
  人民银行只能将劳动保障部提供的信息用于生成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出具的单位和个人信用报告,并在商业银行审核信贷业务申请、审核个人或单位作为担保人申请、贷后风险管理以及其他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时,严格依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文印发)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给商业银行使用。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社保信息保密。
  商业银行查询单位和个人信用报告中有关社保信息时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将社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主要是为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判断借款人身份、就业单位等基本情况提供参考。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在使用个人社保信息时应本着有利于信息主体利益的原则,客观使用信息。对在征信系统中无法查到借款个人社保信息的,由于存在征信系统中尚未收录其社保信息等多种原因,不能由此推断出当事人未参加社保;当当事人提供的工作单位与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反映的社保关系所在单位不一致时,不能据此即推断当事人不诚信。单位欠费信息和应参保未参保信息,只能用于判断该单位整体信用状况的参考。
  商业银行使用单位或个人社保信息,主要作用是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凡当事人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其包括社保信息在内的信用报告,且其信息量充分、信息正面的,商业银行均可比原来程序更快地完成审批过程。凡当事人不同意查询或有负面信息的,商业银行仍然按照原来程序进行审批,对当事人不会造成损失。
  劳动保障部只能将人民银行提供的贷款单位名单、欠费和应参保未参保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账号,用于为其履行社会保险监管职责提供参考,限于内部使用,严格保密。其中,贷款单位名单只能用于比对生成“有贷款未参保单位名单”。劳动保障部、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单位银行信息保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